一、公有居住房屋能轉讓承租權嗎
承租權是指對房屋或者物品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一般情況下承租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是公有居住房屋有其特殊的法律性質(zhì),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未列入可出售范圍內(nèi)的公有居住房屋,可以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列入可出售范圍內(nèi)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進行承租權的轉讓和交換:
(一)整幢獨用的花園住宅;
(二)屬部隊、宗教團體所有或者在學校校園內(nèi)的;
(三)產(chǎn)權不明晰的;
(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結清的;
(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實政策的;
(六)已列入戶籍凍結范圍的;
(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nèi)擅自搭建的;
(八)列入本市危棚簡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計劃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由出租人收回的。
代理經(jīng)租房屋承租權轉讓和交換的,應當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
二、房屋承租權轉讓的程序
房屋承租權轉讓,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將自己承租房屋的權利讓與第三人,由第三人替代原承租人的地位,繼續(xù)履行原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并變更租賃合同主體的行為。轉讓承租權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二)承租人與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簽訂“房屋承租權轉讓合同”;
(三)出租人與房屋承租權的受讓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變更房屋承租人,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轉讓承租權的,應當在簽訂房屋承租權轉讓合同前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書面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