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糾紛有哪些
(一)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長期拖欠租金。這類糾紛占租賃糾紛70%,是目前房屋租賃糾紛的主要表現形式。當事人欠租金從幾千元到數十萬元不等。因欠租金而拖垮或被拖垮的企業(yè)并不少見。發(fā)生這類糾紛的原因,與經濟泡沫破滅關系極大。1997年的金融風暴,不但狠狠地打擊了香港經濟中的泡沫萬分,而且對深圳經濟的影響也非常大。它使為數甚多的寄生于泡沫經濟之上的企業(yè)和個人經濟效益發(fā)生負增長。而這些企業(yè)和個人又基本上是租賃房屋進行生產、經濟、辦公,甚至居住的。隨之發(fā)生的就是欠租金和因欠租金的大量房屋租賃糾紛。
(二)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而發(fā)生的糾紛。這類糾紛在近年的房屋租賃中為數不少。如八卦嶺、上步、車公廟等工業(yè)區(qū),原房屋使用功能絕大多數是廠房,但現在實際上絕大部分已改變?yōu)樯虡I(yè)用途。其中未經審批業(yè)主或承租人擅自改變用途的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類房屋進入租賃市場后,極易發(fā)生租賃糾紛。
(三)不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不規(guī)范,主要內容不完備,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而發(fā)生租賃糾紛。由于租住住雙方缺乏法律知識,或怕麻煩、圖簡便,特別是農村股份公司的村民出租房屋時,很少簽訂書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糾紛的種子。
(四)為逃避管理和偷逃稅、費而變相出租房屋發(fā)生的租賃糾紛。一些業(yè)主為了不交管理費和租賃稅賦,便和承租人串通,假以合同、聯營、承包甚至借住的名義變相出租房屋,結果有的承租人假戲真做,不但不交房租,反而要出租人承擔相應的經營責任風險,從而導致雙方發(fā)生租賃糾紛。由于當事人規(guī)避管理和法律,發(fā)生糾紛后,往往因其行為的違法性致使合同無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五)專業(yè)市場欠租金戶聯手拒交租金而發(fā)生租賃糾紛。一些經營虧本或獲利較少的承租人,為了堤內損失堤外補,即少交或不交租金,聯絡多個小業(yè)主(承租人)以各種借口拒交租金,進而轉移其經營風險。而且如果出租人處理方法欠妥或所出租的房屋在產權、質量、用途、等方面存在瑕疵的話,就極易發(fā)生多米諾骨牌效應,引起市場所有承租人拒交租金甚至索賠損失的事件發(fā)生。
二、房屋租賃糾紛的處理方式
(一)租金支付糾紛。這是房地產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出現租金支付糾紛后大致會出現三種處理方法,
1、租賃雙方協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時付清租金,要么房東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
2、比前一種情況更進一步,在解決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時,租賃雙方還就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一并解決,并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
3、解除租賃合同。這主要是租賃雙方失去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基礎,或由雙方協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訴從而終止租賃關系。
(二)損害賠償糾紛。房地產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房屋損壞賠償、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等。從司法實踐看,目前頗有爭議的是租賃關系結束后,房客對房屋所作的裝修如何賠償。對此,法律法規(guī)并無明文規(guī)定,目前只有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內部對此有審判指導意見,大致內容是,凡是房東同意房客裝修的,無論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房東都要向房客賠償經評估后的裝修費的殘值部分,以此體現公平原則;但如果合同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筆者認為,這一規(guī)定未必能體現公平原則,因為如果是因房客拖欠租金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而房東又并不需要房客對房屋所作的那些裝修,那么要房東賠償房客的裝修殘值(該殘值可能是80%或者90%)就有所不公,否則豈非保護了合同違約方而損害了守合同條約方的利益。
(三)其他方面的糾紛。房地產租賃除前述違約金和損害賠償糾紛外,還有諸如房地產租賃期間出售的優(yōu)先權糾紛、轉租糾紛、變更房屋用途糾紛以及租賃合同未經登記致使承租人不能對抗第三人的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