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宣傳資料是否屬于購房合同內容的認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這就說明開發(fā)商一般的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也就是一般意義上的廣而告之,最基本的吸引眼球的宣傳而已。但如果作出符合法定條件的廣告宣傳,就應該被認定為要約,根據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要約的內容一般也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因此,商品房宣傳資料屬于購房合同內容,要同時符合以下兩個要件:
(一)商業(yè)廣告宣傳資料的內容符合“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
(二)對合同的訂立和房價的確定有重大影響。
但到底什么才是“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又如何理解,這在實踐中很難掌握。就此點而言,對開發(fā)商還是很有壓力的,對購房人訴訟來講也是有很大風險的。
二、商品房宣傳資料成為購房合同內容的法律效果
只要商品房廣告宣傳資料的內容同時符合上述兩個條件,購房人一旦承諾購房,該商品房廣告宣傳資料的內容就變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而不論該廣告宣傳資料內容是否載入商品房銷售合同之中。銷售方如果違反該廣告所作出的說明和允諾,其便構成違約,就有可能因為不實承諾而承擔責任。這是對購房人保護力度的加大。
因此,廣大的購房者在商品房購買過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僅憑“天花亂墜”的商品房廣告宣傳資料就決定自己的購買意向,而應該要多詢問將購買商品房的相關細節(jié),隨時關注該樓盤的有關信息,敲定購買意向后要多去實地進行考察,仔細簽訂商品房購買合同。當然,面對強大的商品房開發(fā)商和銷售商,如果遇到自己無法解決的糾紛,我們也可以轉向專業(yè)律師求助,更加有效的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