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登記的條件
1、出租屋(包括住宅出租屋、工商業(yè)出租屋及其他出租屋)業(yè)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
2、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后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行為;
3、房屋權利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合伙等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承擔相應經營風險而獲取收益及將房屋提供給直系親屬以外的人無償使用等變相租賃行為,納入租賃管理;
4、房屋租賃當事人必須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賃管理所申請合同登記或備案。
二、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要注意什么
房屋租賃合同應到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因為房東在與房客簽訂租賃合同后,如果又有他人愿出更 高的租金,有些房東在利益驅動下,往往會找借口與老房客解除合同,再把房屋租給后來人。而由于前一個租賃合同未經登記,所以即使上法庭,也不可能勝訴。所以,簽了租賃合同,別忘了去登記。
此外,根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登記還可以保證房屋在租賃期間即使賣給他人,房客仍可繼續(xù)承租。這樣便可以避免房屋因權屬發(fā)生變化而侵害房客的權益。
需要注意:
1、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條件;
2、審查租賃的客體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guī)允許出租的房屋;
3、審查房屋租賃手續(xù)是否完備。房屋產權證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條件,還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房屋租賃許可證,租賃合同也要進行租賃登記方可生效。
在房屋租賃的過程中,房屋租賃合同是維護雙方權益的一份具有法律效應的文書,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需要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