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房產合同需進行公證?
根據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發(fā)布的《關于房產登房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有關規(guī)定,以下幾類事項必須辦理公證:
(1) 繼承房產,應當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2) 遺囑人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應當辦理公證。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應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定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證明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
(3) 贈與房產,應當辦理贈與人的贈與合同公證書;
(4) 有關房產所有權轉移的涉外和港澳臺的法律事務,必須辦理公證證明。
二、哪些房屋不能自由買賣?
一般的房屋均可以自由買賣,但下列房屋是不能買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不能買賣: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如,軍產房屋、宗教房屋、代管房屋等。
(八)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因此,在轉讓設定抵押權的房屋時,抵押人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未履行這一手續(xù)的,該房地產不得轉讓。
(九)出賣租賃房屋時,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