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并于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xié)議。
房屋租賃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應包含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個人信息,所租賃房屋的情況以及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房屋租賃合同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間數(shù)、使用面積、房屋家具電器、層次布局、裝飾設施、月租金額、租金繳納日期和方法、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租約等。
二、產權證是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嗎
根據(jù)《合同法》第三章、十三章的規(guī)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一)》的規(guī)定,租賃合同無效是有嚴格限制的,故要求出租房屋必須具有產權證是缺乏法律依據(jù)的。
現(xiàn)行法律中,只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就房屋租賃做了解釋:“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庇械姆ü倩蚵蓭熞罁?jù)此條認定出租人必須具有產權證,這是不妥的。因為這樣理解首先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2條并不屬于關于城市房屋租賃的禁止性規(guī)定,即沒規(guī)定“房屋租賃合同的的出租必須是所有權人,否則合同無效”。
該規(guī)定只是一種任意性解釋規(guī)定;其次根據(jù)民法理論和實踐,有權對財產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僅只有所有權人,還包括合法占有人。例如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將國有土地出租,行使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權的國有企業(yè)處分國有資產,還有城市中政府將代管房出租給他人并收取合理的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