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房租費怎么辦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根據上述法律條款的規(guī)定,董先生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
1、如果承租人的違約行為符合租賃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那么董先生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2、董先生還可以與承租人協(xié)商解除合同;
3、董先生可以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義務,可以解除合同。
以1、3方式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承租人,合同自通知到達承租人時解除。另外,無論董先生以何種方式解除合同,都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自己因此受到的損失。
二、房屋租賃物損壞誰負責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將其所有或經營的房屋交給房屋的消費者使用,房屋消費者通過定期交付一定數額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權利的行為。房屋租賃是房屋使用價值零星出售的一種商品流通方式。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租賃物損壞承擔,租賃物損壞的責任由誰來承擔取決于租賃合同的約定責任方以及租賃物損壞的原因。租賃物損壞的修繕責任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若承租人在按約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賃物的過程中,租賃物損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擔損壞賠償責任;若承租人未按約定方法使用租賃物導致租賃物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也就是說,如果租賃合同沒有特別約定,而租賃物的損壞主要責任不在承租人時,則修繕責任應由出租人承擔;承租人有著主要過失的,由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