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房地產處分的前提條件有哪些
處分抵押房地產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作為一種附條件的民事行為,只有當合同所約定的條件出現時,才能行使這一權利。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是抵押權人處分抵押房地產的前提條件。根據歸納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凡是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就有權要求處分抵押房地產。
1、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不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2、作為公民的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3、作為法人的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4、抵押人違反規(guī)章的規(guī)定與合同的約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5、作為法人的抵押人發(fā)生減資、分立、清算情況而影響或者可能影響抵押合同履行的;
6、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二、抵押房地產處分所得價款如何清償
根據建設部的規(guī)章,處分抵押物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2、扣繳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3、償付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4、賠償因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害;
5、剩余余額交還抵押人。
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款項不足以支付債務本息和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