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承租人應履行什么義務
(一)承租人不經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將出租物轉租他人。
同時,合同法第224條規(guī)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現(xiàn)實生活中的“二房東”現(xiàn)象有悖于合同法的規(guī)定。
(二)承租人有合理使用、善意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合同法第217條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如果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租賃物在正常使用中出現(xiàn)故障,應當及時通知、并妥善保管好租賃物。承租人應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承租人原則上不得撤毀、改變租賃物的現(xiàn)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但是,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就現(xiàn)存的增加價值部分償還支出的費用。
(三)承租人在租賃關系終止時向出租人歸還租賃物的義務。
租賃期間屆滿或一方違約而致租賃合同解除時,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并且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但是,根據(jù)合同法第236條的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四)承租人交付租金的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但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合同法第231條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合同法第228條還規(guī)定,如果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當然,第三人主張權利時,承租入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二、房屋出租人應履行什么義務
房屋出租是雙方的行為,承租人要履行義務,相應地,出租人也要履行一些義務:
(一)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
(二)依法繳納稅、費;
(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收取租金,不得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費用;
(四)按規(guī)定與公安部門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承擔治安責任;
(五)按規(guī)定與計劃生育部門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協(xié)助計劃生育部門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六)不得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進行干擾和防礙;
(七)按照合同約定的責任,檢查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
(八)改建擴建或者裝修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造成承租人損失的,應當給與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