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是房屋買賣雙方都可能出現的問題,商品房買賣買方違約怎么辦?羅先生買房后得知其他業(yè)主購買的同一房源、相同房型的房屋卻便宜得多,認為自己“買貴了”的羅先生將開發(fā)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退還房屋差價11.8萬元。房子降價能不能退房?近日,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羅先生的訴訟請求。
房子買貴了 購房者起訴開發(fā)商
2010年12月,羅先生來到上海市嘉定新城某樓盤看房。售樓人員向其介紹了303室的一套房,建筑面積為90平方米,屬于該樓盤在2010年7月第一期開盤銷售的房源,“地段較好,已銷售完畢,原來的買主因遲遲辦不下貸款,303房才被退了回來?!绷_先生心動,最終以每平方米14810元的價格買下了這套房屋,總價133萬余元。
2011年9月,在一次小區(qū)業(yè)主裝修咨詢會上,羅先生的母親在與同期房源的業(yè)主閑聊時得知,對方購買的同樣房型的1103室均價僅每平方米13000元不到。聽到消息,羅先生向樓盤銷售人員詢問情況,對方承認了303室房屋在開盤時的價格是每平方米13000多元,但由于是在2010年12月出售的,所以要按照12月份的價格定價。事后,羅先生獲悉可以上“網上房地產”查詢價格,發(fā)現該房的網上備案均價是每平方米13500元。羅先生認為,開發(fā)商在交易時沒有將房屋的真實價格告知于他,私自加價銷售,令他遭受了近10多萬元的損失。多次交涉未果,羅先生將開發(fā)商某房地產公司告上了法庭。
開發(fā)商拒退差價 稱售價符合政策規(guī)定
法庭上,原告羅先生稱,消費者享有知情權,被告房地產公司隱瞞信息銷售房屋,違背了其在網上公開發(fā)布的保證誠信銷售的承諾,違反了“國十條”和“國五條”政策,自己有權撤銷雙方之間的銷售合同,但考慮到房子也已經裝修完畢,所以只要求退還差價。
對于原告的說法,被告房地產公司顯然有不同意見。他們認為,雖然該房屋的網上備案價確實是13500元,但當時的政策是允許上下浮動20%的,且當時已經公開銷售的第二批房源的備案指導價已經上漲至15000元,所以以14810元的價格出售給原告是符合市場規(guī)律和政策規(guī)定的。買房是大宗消費,被告肯定也到其他樓盤了解過情況,買房是其經過深思熟慮后作出的決定,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法院審理判決 開發(fā)商不構成欺詐
為更好查明案情,上海市嘉定區(qū)人民法院向物價檢驗部門咨詢相關情況。經了解,根據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上海市房地產市場明碼標價實施細則》,商品房預售可以采用一房一價,或者基價及其增減幅度兩種方式公開標示價格,實踐中基本都采用后一種公示方式,后來出現“網上房地產”備案參考價后,就采用這種備案參考價及上下浮動20%幅度的公示方法。
法院認為,在商品房買賣中,買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簽訂預售合同之后,雙方均應當遵照合同條款履行。該房屋是否曾經交易過以及當時的交易價格多少,并不是房屋價格的形成因素,被告沒有必須告知原告的義務;網上備案指導價多少,是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被告也沒有重復告知的義務;而是否可以還價,最終還要取決于原告是否能接受被告開出的價格,所以原告以被告在購買前沒有向他告知這些信息構成欺詐,因此合同可撤銷的依據不足。另外,原告要求調整合同價款,但是被告不予同意,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合同雙方未協商一致進行變更的情況下,只有在商品質量存在瑕疵的情況下,原告才有權要求被告減少價款。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這一判決得到了二審法院的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