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含義的廣義和狹義之分,前者指土地使用權發(fā)發(fā)轉移的所有行為,包括出讓;后者僅指受讓人取得土地使用后,通過買賣、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通常,土地使用權轉讓作狹義理解。
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贈與和繼承。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為受讓人。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的解決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于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價款的協(xié)議。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
1、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2、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后,當事人一方以雙方之間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3、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4、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4、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6、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二)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shù)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資開發(fā)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2、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又未合法占有投資開發(fā)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3、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