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承租人資格如何認定
1、要根據承租公房的實際居住情況和繳納房租的狀況來決定;
2、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遷后與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繼續(xù)居住該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繳納房租的,是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公房租賃關系,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成為事實上的公房承租人。
由于沒有變更公房租賃登記,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確,容易受到其他當事人的質疑,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承租人應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申請確認或變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有關公房承租人的條件的應當予以變更,符合公房承租人條件而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不予變更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變更。在法院做出變更判決并生效后,當事人可據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申請變更。
二、公房承租戶名變更的條件
公有居住用房承租戶名的變更,要滿足兩個條件:
1、和承租人共同居住滿一年,此為先決條件,如果不是共同居住人,那么不能享有承租權;
2、在本市具有常住戶口,既是共同居住人在本市要常住戶口,本市具有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應該協(xié)商一致,確定房屋承租人。
如果不能確定房屋承租人的,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由出租人確定:原承租人的配偶; 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原承租人的父母; 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問長短)。
如果共同居住人在本市沒有常住戶口的,應當由承租人的配偶或直系親人協(xié)商一致(當然,配偶或直系親人是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確定變更承租人,協(xié)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按照上列順序確定承租人。
如果承租人死亡或搬遷外地的,要想成為房屋承租人并非和承租人具有直系血緣關系的就可以享有承租權,從而享有居住權,必須要有同住一年以上的事實,否則不能享有承租權。
根據規(guī)定,申請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4、沒有其他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