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fā),而是由鄉(xiāng)政府或村委會頒發(fā),所以叫做“鄉(xiāng)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鄉(xiāng)鎮(zhèn)政府發(fā)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fā)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二、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為何無效
小產權房合同的效力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例外的情況是:“如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過了宅基地審批手續(xù)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毙‘a權房買賣合同無效說的理由有三:
其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及其它相關條款的規(guī)定,農村和城市郊區(qū)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有著嚴格的身份限制,即只有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才可以依法取得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且宅基地的分配制度實行一戶一宅制。同時,根據房地一體的原則,當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被轉讓,該土地的使用權也隨之一并被轉讓,如果允許農村房屋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將導致宅基地使用權享受主體的擴大化,不具備宅基地使用權資格的人反而成為了宅基地的直接使用者,這與《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顯然是矛盾的。該法第63條明也文規(guī)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與非農業(yè)建設?!痹摻剐砸?guī)定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做了嚴格的限制,這樣看來,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在集體,使用權僅限于村民,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實質上是使用土地進行了非農建設,該種行為被法律所禁止,轉讓合同自始無效。
其二,根據《物權法》的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屬于用益物權,而用益物權是一種不完整和受限制的所有權,其上所蓋房屋自也不具有完整的所有權,故此,其流轉條件理應受到限制,不能簡單等同于其他具備完全所有權的財產。對于所有權不完整的財產,其轉讓合同的效力至少也是有待商榷,不能徑直認定其為有效。
其三,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筑和購買的住宅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007年 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zhí)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加強農業(yè)基礎設施進一步促進農業(yè)發(fā)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都明確表示:城鎮(zhèn)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無從獲得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xù)的房產,其上利益難以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