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監(jiān)督管理住房公積金
職工向受托銀行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和單位向受托銀行查詢本單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時,受托銀行應當無償受理。職工及其所在單位發(fā)現(xiàn)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余額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銀行或者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復核,受托銀行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無償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委托合同對受托銀行進行檢查、核實,并且督促受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有關業(yè)務。受托銀行應當按期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約定的業(yè)務資料。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三)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和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建造或者購買職工住房的情況實施監(jiān)督。職工發(fā)現(xiàn)單位有挪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行為的,可以向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舉報。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編制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員會報告。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對住房公積金進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員會報告。
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稅務、審計和金融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年九月,將經市住房委員會審核同意的上一結算年度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登報公布。
二、單位違反公積金規(guī)定的責任
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責令限期補繳本息,并且自應繳存之日起按日處以未繳存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四)將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或者住房公積金貸款挪作他用的,責令限期返還本息,并且處以挪用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五)隱瞞事實,出具住房公積金虛假提取證明的,處以違法提取金額二至三倍的罰款。有前款第(四)、(五)項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