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宅基地能繼承嗎
1、法律和政策對農村村民宅基的規(guī)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2004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國土資源部印發(fā)〈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fā)[2004]234號)進一步對法律上的規(guī)定做了具體解釋,明確提出:農村宅基地占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嚴禁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準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來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不得批準;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并經張榜公布無異議的,報經鄉(xiāng)(鎮(zhèn))審核后,報縣(市)審批;在農村宅基地審批中不得向農民收取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fā)證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2、搬遷后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惫P者認為,這是指村民將原來的住房出賣或出租后,在同一村集體內又重新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比如你在甲村把自己的房子賣掉,又重新向甲村提出宅基地申請,按照法律規(guī)定不能批準。
3、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
依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
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
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如何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以及《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如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則按照遺囑繼承,如未立遺囑,則按法定繼承。從現有材料來看,本案許女士的公公婆婆在死前并未訂立遺囑,房屋作為受我國法律所保護的私有財產,應屬遺產范疇而被繼承,故許女士丈夫家的6個兄弟姐妹均對該房屋享有繼承權。
我國《憲法》、《土地管理法》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宅基地屬于集體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個人只享受使用權。另外,依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宅基地房屋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原權利人已經死亡的,動遷補償款可依繼承關系進行處理。
宅基地使用權補償款的分割,容易產生爭議,特別是非集體經濟組織的繼承人往往基于繼承關系而主張宅基地使用權,進而提出分割相應補償款。鑒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提供給本集體成員享有的,并且按戶計算。當一戶出現人口減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戶中剩余的成員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