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合同違約金陷阱有哪些
從法律上講,違約金條款的作用是用來約束合同雙方的,以促使雙方積極履行合同。然而,在目前二手房市場上,發(fā)現有極少數不規(guī)范的中介公司利用其居間地位,設置“違約金陷阱”,非法獲取委托人的違約金。其常用的操作手法如下:
首先,中介公司在居間合同中事先擬定好格式性的違約金條款,明確委托人應于某月某日之前到中介公司與另一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因委托人的原因未能簽約,委托人應向中介公司承擔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該違約金的數額通常是中介費的一到兩倍。
然后,在委托人簽署居間合同后,中介公司再口頭告知委托人,等候中介公司通知具體簽約時間。但此后,中介公司并不履行其通知義務。在委托人電話詢問簽約日期時,中介公司往往以未聯(lián)系上交易的另一方為由,要委托人繼續(xù)等候通知。
最后,當居間合同約定的簽約時間期滿后,中介公司以委托人未按居間合同的約定前去簽約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就此類糾紛而言,由于委托人很難提供證據證明是中介公司要求其等候通知,而非自身原因未去簽約,因此很有可能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此,提醒廣大市民,與中介簽訂居間合同時,一定要留心合同約定的交易方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在履行合同時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以防發(fā)生糾紛時口說無憑。
二、如何維護購房者合法利益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逾期交付房屋為例,按照上述合同文本的約定,如果購房者不退房,那么逾期天數越多,購房者得到的違約金也相應增加。
但是購房者退房的情況下,違約金的數額是固定的,也就是即使說逾期天數增加了,違約金的數額也不變。消費者如欲行使自己退房的權利,就要盡早決定,及時與開發(fā)商協(xié)商退房事宜;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盡快依據合同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進行訴訟。在計算損失時,必須要考慮按揭付款的特殊問題。
按揭付款的方式中,每個月的還款中包含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特別是在還款初期,利息所占的比例是很大的。在退房的情況下,這部分利息實際就是購房者的經濟損失,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退房的程序結束得越晚,購房者與銀行之間的借款關系的結束也相應延續(xù),這部分損失也會持續(xù)不斷地增加。開發(fā)商逾期交付房屋,理應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如果單純地以“購房者應該認識到期房購買的風險”這個理由來讓購房者個人承擔利息,無異于讓一個完全沒有過錯的當事人來承擔經濟損失,這是非常不公平的。依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