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簽房屋買賣合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但凡合同都必須經具備以下幾方面的具體條款:標的;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及方式;違約責任。有關房地產購銷合同的制定,目前可參考的是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制定頒布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示范文本)》,必要的時候,買賣雙方仍需簽訂有關的補充協(xié)議,特別是有關房屋面積和購房人付款方式等關鍵條款,一定要有細節(jié)性的明確約定。
合同關鍵條款細節(jié):
(一)有關房屋面積方面的條款。購房者在簽訂購買現(xiàn)房時合同時在此條款中要求寫明建筑面積,及建筑面積中含共用面積的組成部分及具體平米數(shù),使用面積平米數(shù),建筑面積與使用面積的比例;購買預售房還要注意暫測面積與實測面積的誤差問題。根據(jù)《民法通則》此條款應如此表述“誤差在3%之內(含3%),視為正常誤差,但誤差部分應按實際面積在合同中規(guī)定的單價重新結算;若誤差超過3%,則視為賣方違約,賣方應承擔約責任?!?/p>
另外,所購樓的樓號、房號、單元在整幢樓中的位置示意圖、單元的平面圖也應在合同中寫明或作為附件。
(二)關于價格、收費、付款數(shù)額的條款。價格條款應比較明確,應有細項約束發(fā)展商不得隨意加價,不應包括其他各種不合理費用。在付款方式條款中,應明確、詳細規(guī)定付款方式,如繳納定金的時間、數(shù)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數(shù)額等。
(三)關于不可抗拒力。房產銷售合同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款一般都有“銷售方遇不可抗力導至逾期交房,不承擔責任。”這樣的表述。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火災、戰(zhàn)爭等?!币勒沾朔ǎ慨a買賣合同中設定有關了延伸、擴張。但售房方不能把發(fā)展商自己的過錯,如:對市場判斷不準確投資失誤、項目設計不周密修改方案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同時也不能把應該預計到而沒有預計到的季節(jié)影響、上級行為、政府行為等因素歸之為不可抗力,從而免除自己理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因此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注意“不可抗力”在合同中是如何界定的。
(四)有關房屋質量的條款。購房者在簽合同時一定要詳細地把質量要求寫進合同。如:臥室、廚房、衛(wèi)生間的裝修標準、等級;建材配備清單、等級;屋內設備清單;水、電、氣、管線通暢;門、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級等質量要求都應涉及到。合同中還可以規(guī)定房屋的保質期、附屬設備保持期等。
(五)售后物業(yè)管理的條款。這是購房人在簽合同時容易忽略的內容。目前我國對于物業(y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政策尚不健全,房產買賣雙方責任不好界定,但購房人還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把握,如:業(yè)主對物業(yè)管理公司的選擇權利;業(yè)主對物業(yè)管理方式確定的權利;物業(yè)管理公司的職責范圍;物業(yè)管理費標準的制定等。保證購房人入住后水、電、氣供應,保安、房屋維修、公用設施、郵政、通訊等服務到位,并按規(guī)定收取物業(yè)管理費。
二、房屋買賣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當事人
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為房屋出賣人和房屋買受人。房屋出賣人是指有資格出賣房屋的人,一般是。關于房屋買受人的資格,以前有較多的限制。如不具有某城市戶口,就不能在該城市買房;一些城市有外銷商品房與內銷商品房的區(qū)別。隨著改革的深人,這些限制漸漸取消。但仍有一些限制:經濟適用房的買受人必須為城鎮(zhèn)中低收人家庭。這是由國家建造經濟適用房的目標決定的。根據(jù)《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二)房屋的基本情況。
包括房屋所在的建筑物的坐落、房屋的樓層、朝向、房屋質量(包括質量文件的提供)、戶型空間、面積、建筑設備、電力和通訊情況、供暖與燃氣情況、裝修情況、室內環(huán)境情況(日照、自然通風、室內保溫、房屋隔熱、噪聲隔音、電磁輻射)。
(三)價格條款。包括總房價、付款的方式、進度等。
(四)房屋交付。交付的時間、條件(前提)、遲延交付的責任。
(五)所有權證的取得。包括取得時間、違約責任、辦證費用的負擔。
(六)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解除情況的約定。
(七)違約責任。
(八)爭議的解決。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在糾紛發(fā)生時選擇糾紛解決的方法,即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交仲裁機構解決。
(九)出賣人及買受人的附隨義務。依《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卑凑照\實信用原則,當事人負有附隨義務,主要指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十)危險負擔。買賣合同中的危險負擔,是指在買賣過程中發(fā)生的標的物意外損毀,、滅失的風險由當事人哪一方負擔的問題?!逗贤ā返谝话偎氖l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彼裕瓌t上以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時間作為風險移轉時間,由標的物的占有人承擔風險,而不論標的物的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但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如果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則依法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