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辦理程序
(一)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人向房地產交易管理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
2、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材料上報縣建設局。
3、建設局進行審核和現場查勘,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于許可的,于法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fā)送達許可證書。
(二)行政許可時限: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三)行政許可的數量:
無限制。
二、無證預售商品房的后果
如果開發(fā)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根據違法情節(jié)和后果,將處以不同等級的處罰:
1、銷售1套且收取定金或房價款未超過5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5%的罰款;
2、銷售2套以上5套以下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50萬元未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已收取預付款0、8%的罰款;
3、銷售6套以上或收取定金或房價款超過30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已收取預付款1%的罰款。
對于“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行為,按照收取金額的多少,明確了從1萬元到3萬元3檔不同的處罰標準。房企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根據違法情節(jié)和后果,確定了5萬元和10萬元兩檔不同的處罰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