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認購書有什么效力
認購書的效力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其效力必須區(qū)別于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認為,預約合同是談判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將來訂立確定性合同達成的書面允諾或協(xié)議。預約和本約最根本的區(qū)別在于:預約合同僅能請求對方誠信談判,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不得直接就本約內(nèi)容請求履行。審判實務中,常有原告根據(jù)認購書,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約即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nèi)容而非認購書的內(nèi)容。 認購書屬于學理上的“將行談判的預約”,即哪怕雙方當事人在預約合同中規(guī)定了交易的實質(zhì)性具體條款,但雙方當事人不受其約束,他們僅承擔繼續(xù)談判直至達成最后本約的義務,其特點:一是當事人要對違反誠信談判義務,導致不能達成本約的行為承擔責任;二是當事人如果盡到誠信的談判義務,即使不能達成本約,也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可以說,認購書的效力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鑒于買賣雙方對交易標的物所擁有的信息不對稱,開發(fā)商應當充分披露可能影響買方訂立本約的信息。二是不應強加具有不合理條件的實際談判義務,特別是開發(fā)商不得利用自身的優(yōu)勢,免除自己的責任或加重買方的責任。三是持續(xù)談判的義務,除非出現(xiàn)重大僵局或終止談判的事由,雙方當事人應恪守誠信義務,繼續(xù)進行談判。
二、商品房認購書的定金怎么約定
當前,商品房認購書中往往約定了定金條款,一般做法是購房者未能在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nèi)繳納購房款或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fā)商就沒收定金;如果以后簽訂了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定金則抵充房款。根據(jù)《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同時有兩重屬性,第一重屬性是立約定金。立約定金是專為保證當事人能夠就某事項訂立合同而設立的,不具有擔保主合同之債的功能,第二重屬性是履約定金,即履行認購書這一預約合同本身的定金。認購書定金保證雙方當事人能夠盡最大的誠信談判,努力達成商品房買賣合同。我們認為,只有兼顧定金的這兩個屬性,才能在商品房糾紛案件中正確理解《解釋》第四條的法義。
《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guī)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如果僅認為認購書定金為立約定金,那么不論何種原因,只要拒絕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就適用定金罰則,顯然有悖公平正義。如果開發(fā)商在訂立本合同時,附加種種不合理的條款,買方要么拒絕簽訂本合同,喪失定金,要么同開發(fā)商違心簽訂合同。因此,我們還應從履約定金分析認購書的定金。在認購書一方當事人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即本約的情況下,我們認為要辨別拒絕簽訂本約是否違反認購書中的誠信談判義務?!督忉尅返谒臈l中“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的規(guī)定亦應理解為,當事人雙方全面、忠實履行了預約合同中誠信談判的義務,但仍未達成本約協(xié)議的情形。 在適用定金罰則后,守約方能否再主張賠償損失呢?我們認為守約方的請求應予酌定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