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以按揭方式購買房產,房產證上一直是自己的名字。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供完房子以后,房子已經升值了4倍多。無奈這對夫妻因感情不和,只好向法院申請離婚,作為家庭財產中的大頭,這套房子究竟歸誰?
丈夫婚前購房 數年升值4倍
家住順德大良的黃先生早在結婚前,就以按揭方式購買了倫教一樓盤的房產,該房屋的成交價為30.3萬元,黃先生當時已經支付了首期款,并向銀行還貸了大部分的本息。黃先生與倫教市民卓女士相識并熱戀2個月后,于2007年12月登記結婚,結婚時,這套房產已經升值到100萬元,半年多以后,婚后夫妻雙方又共同向銀行償清了購房的本息余款共2萬余元。
截至目前,這棟原價30.3萬元的房子已經猛漲了4倍多,經鑒定該房屋已升值到了125萬元。自從黃先生買下這棟房產開始,房產證上就一直是自己的名字。令人惋惜的是,這對夫妻由于性格不合,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丈夫認為沒有和好的可能性故要求離婚。訴諸法院后,夫妻兩人也對該房產的歸屬問題爭論不休。
婚后共同還貸 房產怎么分?
據法律人士分析,關于黃先生名下的這棟房產的分割問題,存在兩大爭議焦點,其一是房產的歸屬權是否應發(fā)生變化。首先,黃先生婚前通過自己的努力,支付了首付已經大部分房款,房產證上也是自己的名字。但是婚后妻子也幫助過丈夫共同還貸,按常理來說這套房子也有妻子的功勞,那么到了離婚時,妻子是否也應該享有房產的部分產權呢?
第二大爭議焦點,是房屋增值的部分該如何計算。眾所周知,黃先生的這套房產放了幾年后就升值了4倍多,但這一事實建立在雙方共同還貸時所對應的房屋成本基礎上的。也就是說,房屋增值也與妻子的付出有關,離婚后的妻子該得到多少房屋增值方面的部分呢?
法院判決產權不變 但男方應支付補償
順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最新出臺司法解釋,此種情況,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而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補償。所以,黃先生與卓女士離婚后,位于倫教某小區(qū)的這棟不動產產權仍歸黃先生所有。
但是,黃先生要向卓女士支付兩類補償:一為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二是相對應財產的增值部分。這兩部分該怎么算呢?第一類的補償很簡單,即雙方共同還貸總額的一半,即為1萬余元。至于婚前房產的財產增值部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也做了規(guī)定。為了準確性,法官用一個公式對其進行了表述,即婚后共同還貸額所對應的增值部分=共同還貸額/房屋成本(實際購買價+還款利息+裝修成本)×房屋增值(自結婚至離婚時)。公式看起來比較復雜,但理解起來卻非常簡單,就是妻子為房屋的成本付出了多少,就應該得到多少房屋增值部分的補償。也就是說,卓女士應得到房屋增值部分3萬余元,合計共應得到黃先生房產方面的補償金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