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購房能解除合同嗎?商品房買賣過程中,買房以外原因?qū)е陆灰谉o法進行,需要退房的,買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等應(yīng)被退還。限購令引起的糾紛該如何處理?請看下面的案例。
北京出臺限購令 買房資格被取消
趙先生和親家在北京看好了一套房屋,然而限購令的出臺讓趙先生無法過戶房屋,趙先生訴至密云縣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返還購房款并給付利息。近日,密云法院審結(jié)了這起案件,支持了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趙先生訴稱,他和親家一同看中了一套北京的樓房,2011年1月10日,他與孫小姐、曹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當時簽訂合同時考慮到房屋有可能自己買,也有可能親家買下,于是雙方在合同上約定“過戶之日以買受人指定的人為實際過戶人”。隨即二被告收取購房款及裝修押金703 000元。
后北京市房屋限購政策出臺,規(guī)定: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家庭暫停購房;無法提供本市有效暫住證和連續(xù)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購房。由于趙先生已擁有2套房屋,而且他的親家都非本市居民,故不能辦理產(chǎn)權(quán)變更登記手續(xù)。故趙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由被告返還購房款703 000元,自2011年1月10日按國家貸款利率5.6%給付利息至給付之日止。
賣方要求更改過戶人 法院判決解除合同
孫小姐和曹先生認為,趙先生購房系投資行為,合同約定“過戶之日以買受人指定的人為實際過戶人”,趙先生可以指定其他人為購買人,不受限購令的限制,故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繼續(xù)履行。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趙先生與孫小姐、曹先生簽訂的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鑒于國家政策調(diào)整,致使雙方當事人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合同應(yīng)予以解除。庭審中,證人證言證實‘其他人’具體明確,仍不符合在北京購房政策,故對其答辯意見,不予采信。故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買方以外原因?qū)е峦朔?定金和首付應(yīng)退還
對于上述各類房屋糾紛問題,律師提醒大家:因政策原因,在貸款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問題而產(chǎn)生糾紛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商品房買賣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yīng)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因政策原因,在購買資格方面有問題而產(chǎn)生糾紛的,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yīng)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即在此情況下,買房人如向賣方提出退房要求,在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賣方應(yīng)將定金全額退還,即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