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 [1998]行他字第13號
【頒布時間】 1999-02-14
【實施時間】 1999-02-14
【效力屬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拆遷強制執(zhí)行的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7〕贛行申字第01號《關于蔡春龍訴上饒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申訴一案的請示》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第15條的規(guī)定,強制拆遷前,應妥善解決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或者周轉(zhuǎn)用房問題;在房屋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或者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nèi),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方可強制拆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