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房陰陽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采用訂立兩份以上合同的方式,一份對外,一份對內(nèi),其中對外合同的價格或其他條件并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而是用于完稅或出于其他目的;對內(nèi)合同可以是一份也可能是數(shù)份??梢允菚?,也可以是口頭,其內(nèi)容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思。在本案中,被告張豐毅與原告張京華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就房屋轉讓達成協(xié)議,協(xié)議上約定的房屋價款為25.5萬元,而同時又另行約定房屋實際轉讓價為33.5萬元。
這種情況在目前的二手房買賣活動中時有所聞,即就同一套房屋約定兩個價格訂立兩份合同,用約定較低價格的合同辦理手續(xù),而私底下按照較高價格的約定交易房屋,以逃避繳納部分稅收。“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guī)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蘊含著風險,因此而引發(fā)的糾紛屢見不鮮。類似問題在租賃房屋情形下也時有出現(xiàn),承租人與出租人簽訂兩份租金不同的合同,一份合同交給單位以取得“房貼”,另一份為實際履行的租賃合同,承租人據(jù)此取得差價。
二、什么樣的購房合同可撤銷
第一,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誤解者做出意思表示時,對涉及合同法律后果的重要事項存在認識上的顯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誤解者的利益受到較大損失或達不到誤解者訂立合同的目的。主要適用于一方當事人對合同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品種、質量、規(guī)格產(chǎn)生誤解等情形。判斷合同的訂立是否屬重大誤解,應具備以下要件:
(1)誤解一般是因為受害方當事人自己的過失產(chǎn)生。
(2)必須是對合同內(nèi)容構成重大的誤解。
(3)這類合同要能直接影響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合同一旦履行就會使誤解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4)重大誤解與合同的訂立或者合同條件存在因果關系。
第二,所謂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在緊迫或者缺乏經(jīng)驗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使當事人之間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嚴重不對等。例如,標的物的價值和價款過于懸殊、風險承擔明顯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稱為顯失公平合同。顯失公平具有以下構成要件:
(1)客觀上當事人之間利益不平衡;
(2)一方當事人故意利用其他優(yōu)勢或另一方當事人的草率等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