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領取權屬證書房屋轉讓的效力
要確認兩個案例中房屋買賣協(xié)議的效力,必須正確理解《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首先要澄明的一個問題是,“房地產不得轉讓”不等同于“房地產不得買賣”。該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予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币虼耍胺康禺a轉讓”應包括簽訂合同、付款、房屋交付,過戶登記等一系列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所謂“不得轉讓”應理解為上述系列行為不能徹底完成,不能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合同履行目的,但不得據(jù)此認為法律禁止訂立預購房(期房)轉讓合同或所簽訂的合同一律無效。
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guī)定?!睆拇藯l的立法含義可以看出,預售商品房在取得權屬證書之前再行轉讓是可行的,否則應當明令禁止。其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草案)中曾明文規(guī)定禁止預售房再轉讓,但該法正式頒布時,卻又改為上述45條的規(guī)定,由此也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預售房再轉讓予以認可的基本精神。從上述兩案來看,雙方在簽訂協(xié)議時,被告的拆遷安置房尚未建成,但這并不影響該轉讓協(xié)議的效力,而且,以尚不存在或尚未實際取得的物作為標的物訂立合同,在現(xiàn)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合同法也持肯定態(tài)度,典型的例子是融資租賃合同、期貨交易等。
二、預售房屋轉讓的效力
當前理論界對于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已趨于統(tǒng)一,已認識到不動產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成立要件,而非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這一做法的轉變有力地制止了一些借口不動產買賣未登記就主張合同無效,以追求更大利益的不誠信行為。而正確認識并區(qū)分預售房再轉讓合同的效力也有與之相同的社會效果。就上述兩案而言,雙方在簽訂賣房協(xié)議時對房屋權屬證書尚未領取的狀況是明知的,雙方對買賣房屋約定明確,產權亦無其他爭議,購買的房屋已交付原告入住,并且訴訟發(fā)生前被告已領取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如果仍然僵化地理解適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勢必會助長一種隨意悔約,違背誠信的不良社會風氣,也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一種踐踏。
誠然,當前造成一些地方房價飛漲有“惡炒樓花”的原因,目前各地也都有相應的禁止期房買賣的規(guī)定,這些地方性規(guī)定或其他部門規(guī)章也不能作為法院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jù)。另一方面,現(xiàn)實生活中預購房買賣的原因眾多,一味禁止預購房轉讓的立法意圖也難以得到貫徹實現(xiàn)。在房地產市場發(fā)展初期,禁止轉讓可能會在一定范圍內達到抑制房價的作用,但一個成熟的市場經濟秩序可能更需要的是市場因素的自然調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