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商品房認購書》有哪些內容?
(一)認購書的適用范圍。認購書不僅適用于預售商品房,也可適用于現(xiàn)房項目的交易。
(二)認購書對所認購商品房的買受人進行了約定。
(三)認購書對定金的約定。對支付定金的期限、解除認購書和返還定金的情況作了以下約定:
1、認購人逾期未支付認購定金的,出賣人有權解除本認購書,并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
2、認購人未在約定期限內與出賣人協(xié)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條款的,出賣人有權解除本認購書。出賣人解除本認購書的,認購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出賣人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
3、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條款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在約定期限內本認購書自動解除,雙方也可以協(xié)商解除認購書。出賣人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已收取的定金退還認購人。
4、出賣人在認購人支付認購定金之日起至該認購書解除之日止,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的,須向認購人雙倍返還定金。
二、《北京商品房認購書》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條款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在約定期限內本認購書自動解除,出賣人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已收取的定金退還認購人。
如果出賣人在此情況下不履行返還定金的義務,買受人需要通過訴訟途徑要求出賣人返還定金,根據(jù)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買受人要承擔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條款未達成一致”的舉證義務,因此,為了規(guī)避風險,買受人應當保留在與出賣人協(xié)商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的記錄,讓出賣人簽字確認,或者對協(xié)商過程進行錄音,這樣,一旦就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條款未達成一致,買受人主張返還定金就有理有據(jù)了。
(二)對認購期內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要求認購人應當在支付定金之日起若干天內與出賣人協(xié)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
(三)明確規(guī)定認購人的責任。
未在約定期限內與出賣人協(xié)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相關條款的,明確了相應的違約責任,即出賣人有權解除認購書,不退還已經(jīng)收取的定金,并有權將該商品房另行出賣給第三方,這樣也就給認購人作出了明確的風險提示,保護了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北京商品房認購書》存在主要問題是什么?
主要的問題是難以操作,如果完全按照認購書的規(guī)定來做,就有可能加大交易成本,任何一方均可以在簽署認購書后,根據(jù)自己的需要提出苛刻的合同條款而導致合同條款不能達成一致,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署、成立。所以,認購人在簽署相關文件時,要對合同文本規(guī)定的交易條件有明確了解。
以上是北京對商品房認購書的相關規(guī)定,您在簽訂商品房認購合同時,要必要先了解這些法律規(guī)定。如今,商品房認購活動比較混亂,十分容易產生糾紛。在我國法律規(guī)定中,對買賣雙方對認購行為、定金的處理等事項均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標準。所以一些開發(fā)商以及房地產經(jīng)紀公司,故意混淆相關概念,如定金的含義,設置定金陷阱,肆意侵害認購人的合法權益。您在簽訂商品房認購合同時,盡量咨詢相關律師,謹慎簽訂合同,盡可能防范風險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