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可見,購房合同是我們在購房房屋時簽訂的一種買賣合同。進行商品房買賣的雙方分別是開發(fā)商,也就是出賣人以及購房者,也就是買受人。購房合同要符合本文所提到的條件,否則就不是有效的購房合同。開發(fā)商出現(xiàn)以上五種行為時會導致購房合同解除,購房者可以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要求開發(fā)商返還購房款,并且要求開發(fā)商賠償自己因解除購房合同造成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