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款是什么,購房者要知道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
(—)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一般包括,買賣雙方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話,那么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lián)系電話。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有關房屋的情況是對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基本描述,也是標的物特定化的過程,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a.房屋的坐落位置、朝向、日照時間、采光通風等;b.所買賣房屋的面積,應注明實際建筑面積和所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分別多少;巳房屋是現(xiàn)房還是預售的商品房;d.房屋的配套設施和裝修標準。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在房地產市場中商品房銷售的方式有很多,不同的銷售方式下,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就有所不同,所以明確銷售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譬如是現(xiàn)房銷售,還是商品房預售,或者是商品房包銷等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預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買賣房屋的建筑面積來計算房屋的價格,即約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售價為多少元,然后用單價乘以建筑面積來計算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舊房的買賣有時就直接約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個付款時間進度表,買方按該進度表將每期所需支付的價款交付給賣方。
《城市房地產交易價格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4條規(guī)定,國家對房產交易價格實行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保護正當?shù)膬r格競爭,禁止壟斷、哄抬價格。《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規(guī)定》中也規(guī)定了商品房價格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格,銷售方與購買方可以考慮房屋結構質量低和市場行情等因素對房屋價格在合同中確定?!渡唐贩夸N售管理辦法》第18條規(guī)定,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xié)商議定,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簽定合同中要避免暫定價格的形式,盡量確定價格,否則日后出現(xiàn)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或者是因為國家政策調整、建筑材料漲價等,就會導致房地產開發(fā)商變更價格。在合同中不僅要標明每平方米的價格,而且要寫明總價款。一旦當事人之間因為價格問題發(fā)生糾紛時,應該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調解和解決:
A.除國家規(guī)定必須執(zhí)行國家定價的以外,當事人根據(jù)房地產市場價格議定的價格應該予以保護。一方以政府調整與房地產有關的稅費為由要求變更合同約定的價格的,可以支持?!揭越ㄖ牧匣蛏唐贩渴袌鰞r格變化為由要求變更合同約定價格的,一般不予支持。
B.合同雙方約定的商品房銷售價格,同時又約定商品房銷售價格以主管部門的核定價格為準的,—方要求按照核定價格為準的應該予以支持。
C.合同雙方約定的商品房銷售價格不明確的,或者在合同履行中發(fā)生不可抗力等情況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另行約定商品房銷售價格;協(xié)商不成的,參照當?shù)卣嫉膬r格、房地產部門認可的評估價格或者當?shù)赝谕愘|量房屋的市場價格處理。
D.在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同時,因為商品房銷售價格變化造成的損失由過錯方承擔。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9條規(guī)定,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商品房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套內建筑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按套(單元)計價的現(xiàn)售房屋,當事人對現(xiàn)售房屋實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重新約定總價款。
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承擔違約責任。另外當事人還應該在合同中就商品房設備、設施和公用設備、設施費用、電話、閉路電視、電表、煤氣等費用最好也作出明確約定。否則就應該明確這些建設配套費用已經計人整個房屋價款內,而除交付全部房屋價款外不需要再支付。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賣方應在某日期之前,將房屋交付買方。買方應在實際接收房屋之日起,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小理權屬登記手續(xù),賣方應給予必要的協(xié)助。對于如何交付,僅僅是交付鑰匙就是交付使用,還是需要提供其他的輔助條件?這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確,最好不要籠統(tǒng)的在合同中寫上交付。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沒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