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產糾紛如何解決?
對于房地產糾紛,根據(jù)我國的司法實踐,一般有協(xié)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解決途徑。解決房地產糾紛的途徑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相同。
協(xié)商是指當事人行使自己的合法處分權,在法律規(guī)定許可的前提下互諒互讓,協(xié)商解決糾紛。調解是指在非仲裁機關和訴訟外的第三人主持下,房地產糾紛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解決糾紛。仲裁是指房地產糾紛雙方當事人依據(jù)他們事先或事后達成的協(xié)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給雙方同意的仲裁機關或仲裁人,由該仲裁機關或仲裁人依據(jù)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裁決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訴訟是指房地產糾紛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據(jù)有關法律和事實作出判決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
解決房地產糾紛的途徑不同,其法律效力也不相同。協(xié)商和調解解決糾紛的,這兩種解決形式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沒有法律強制約束力,如果確認錯誤或當事人重新提出異議,有關機關可以依法審理,再予確認。但依據(jù)當事人處分權原則,這兩種解決形式仍具有一定的法律意義,仲裁和訴訟解決糾紛,所作的裁決書和判決書是由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規(guī)定確認的,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房地產糾紛當事人有權選擇解決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既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由調解機構或仲裁機構處理。
二、房產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如何規(guī)定的?
涉及房地產糾紛的訴訟時效規(guī)定,適用民法和行政法的有關時效規(guī)定,有以下幾種:
1、 一般時效:是指其他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除外的訴訟時效,通常適用《民法通則》第135條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超過二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特別時效:是指《民法通則》第136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情況,訴訟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最長時效:指《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guī)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換言之,即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也應在二十年時效之內提出,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綜上所述,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是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而最長時效則是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如《繼承法》第八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訴訟。
4、 通過行政復議的行政房地產糾紛案件,其訴訟時效為十五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計算,沒有經(jīng)過行政復議的房地產糾紛案件,時效為三個月,從知道作出具體行政復議之日起計算。
5、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訴訟時效為三十天。如《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三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由于作出具體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沒有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致當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其訴訟期限從當事人實際知道訴訟權或起訴期限時計算,時效為一年,超過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