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買賣交易稅費有哪些?
(一)買方需要繳納契稅、印花稅、工本費。
1、契稅:按照不同售價,房屋交易契稅分為三個收取標準。房屋售價超過5000元/m2者,受讓人按成交價格(或市場價格)的3%繳納契稅。個人購買售價在5000元/m2(含本數(shù))以下的自用普通住宅(不含別墅),于1999年8月1日后簽訂合同的,按成交價格的1.5%繳納契稅。市內六區(qū)范圍內,個人購買售價在3000元/m2(含本數(shù))以下的自用普通住宅,于2002年10月1日后簽訂合同的,按成交價格的1%實際繳納契稅。
2、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jù)”稅目稅率為萬分之五,計稅依據(jù)為書據(jù)中所載的金額;“權利、許可證照”稅目適用每件5元的定額稅率。
3、購房者還需要繳納工本費。
(二)賣方取得的收入需要繳納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
具體規(guī)定如下:
注意:銷售住房不足5年的,銷售時全額征收營業(yè)稅,對個人銷售普通住宅超過5年(含5年)轉手交易的,免征營業(yè)稅;
1、營業(yè)稅: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wěn)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6〕37號)的文件規(guī)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全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給予免征營業(yè)稅:
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yè)稅。營業(yè)稅及附加的綜合征收率為5.55%,購房起始時間,以房屋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明為準。
2、個人所得稅:個人出售住房取得的所得,由住房座落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1)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住房原值憑證,能夠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按轉讓住房收入額扣除買房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稅率20%繳納;(2)不能提供住房原值憑證,按轉讓住房收入額的1%繳納;(3)對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自用生活用房的起始時間,以房屋產權證、契稅完稅證明或《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jù)》上注明的時間,按孰先原則確定。(4)個人出售住房一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者,按照購房金額多少,相應退還其全部或部分出售原住房繳納的納稅保證金。
3、印花稅:個人轉讓住房買賣雙方均要繳納印花稅,適應“產權轉移書據(jù)”和“權利、許可證照”稅目。“產權轉移書據(jù)”稅目稅率為萬分之五,計稅依據(jù)為書據(jù)中所載的金額;“權利、許可證照”稅目適用每件5元的定額稅率。
二、避稅有哪些風險?
風險一:以租待售——房價變化一方吃虧。目前以租待售是2年期內售房者最普遍采用的避稅方式,雖然這可以充分利用售房者的房屋資源,避免空置損失,但一旦房價在租期大漲,房主因此毀約不再出售房屋,租了幾個月的買主的利益將受到損失,反之亦然。
風險二:不過戶先公證——公證效力受質疑。只公證不過戶對買房人來說存在巨大風險,因為在我國的房地產法律、法規(guī)中,買賣雙方一旦發(fā)生糾紛,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的第一證據(jù),而購房合同屬于次要證據(jù)。一旦賣房人將房屋抵押或者轉售,買方人的利益將無法保證。另外,公證機構應該根據(jù)房產證的所有權而不是根據(jù)買賣合同來做公證,如果雙方發(fā)生糾紛走訴訟程序,其公證效力也將受到質疑。
風險三:把交易價格“做低”——對買房人再次交易不利。高價買賣低價報稅屬于虛假交易,雖然買賣雙方都可以從中占點小便宜,但一旦買房人再次將房子轉讓時,將面臨著兩個問題:一是由于買入價低,房屋出售時估值也會相應降低;二是由于買入價低,再次賣出和買入價之間的差額就會比較大,再次繳稅時也會相應多繳。
風險四:找物業(yè)改底單——合同效力將失去。改了底單就等于改了原來的購房合同,重新簽了一個新合同。原來合同的有效性將失去,而新合同也成了瑕疵合同,一旦發(fā)生糾紛,買賣雙方都將面臨權益無法保證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