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付損害賠償金作為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具有最終后置性
根據(jù)《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賠償損失應當是在違約方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及承擔定金責任之后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一種責任。
另外,被告對其損失額度具有舉證責任。
二、定金罰則與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不應當重復計算
根據(jù)“損益相抵”規(guī)則,即使一方行為被認定為違約,另一方應當僅僅選擇定金、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中的一種作為追究違約責任的方式,在違約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違約方具有補足差額的義務,因此,不能通過重復累加的方式,無端加重違約方的責任。
三、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合同時均不違約
租賃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屬于平等自愿的協(xié)商行為,與訂立合同并無二致;不存在一方違約的情形,此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沒有事實基礎,更沒有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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