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質量問題
一般質量問題包括裂縫、脫皮、空鼓、漏水、漏電等。
因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房屋通常品質,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由出賣人承擔修理、更換、重做與賠償損失責任,逾期交付的,應當支付延期履行違約金。
交付后質量問題產生或隱蔽瑕疵暴露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保修責任,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根據《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買受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二、房屋質量不合格
《建筑法》61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p>
現行竣工驗收合格標準分為工程驗收合格、綜合驗收合格、分期綜合驗收合格,北京市則將規(guī)劃驗收合格作為合格標準。工程驗收合格以取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為標志,綜合驗收合格與規(guī)劃驗收合格則包括公共設施、綠化、道路、停車場等整體驗收,還包括取得規(guī)劃、消防、環(huán)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并請求解除合同。房屋交付后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主張相同權利。
三、遲延交付房屋
根據《解釋》第15條,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在催告后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另有約定”實質是出賣人事先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允許遲延交房事由,該事由成立將免除出賣人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故其合法性與公平性將成為爭議焦點。出賣人通常會將不可抗力、政府行為、社會事件、惡劣天氣、技術難題等作為免責事由。
四、配套設施遲延或者交付不能配套基
基礎設施包括水、電、氣、暖、通訊、有線、寬帶等;配套公共設施包括停車場、運動場、游泳池、道路、花園、綠化、醫(yī)院、學校、超市、會所等?;A設施完備是買受人正常居住必備條件,如該設施缺乏,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房屋,逾期交付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公共設施是房屋舒適居住、價值增長的不可或缺要素,其內容與標準以規(guī)劃圖、銷售廣告、售樓書為準。銷售廣告對公共設施的描述具體明確,足以影響買受人是否購買與房屋價格的,應當視為要約,出賣人拒絕交付或遲延交付時,應當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五、裝飾和設備不合約定
買賣合同經常約定出賣人提供精裝房,并在合同附件三和補充協議中約定裝飾材料與工藝標準。
房屋交付時,買受人發(fā)現材料低檔、做工粗糙,因此與出賣人發(fā)生爭執(zhí)。材料與工藝標準應當依合同約定為準,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62條確定。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由出賣人承擔更換、重做、維修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交付房屋時,出賣人必須提供室內空間檢測報告,否則買受人有權拒絕接受。裝修物存在有害物質如氨氣、甲醛、氡氣,造成室內空氣污染,危及人體健康時,出賣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買到讓人鬧心的房子,誰也不愿遇見。房屋交付常見糾紛,交房常見糾紛是什么,有哪些?看過本文,您一定有所了解,來龍去脈,您也已經掌握。專家提示,遇到問題不要驚慌,最好的辦法是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定紛止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