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房地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于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fā)生房地產糾紛后,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xié)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房地產糾紛發(fā)生后,公民可以根據仲裁協(xié)議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仲裁裁決,解決房地產糾紛。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zhí)行。我國根據《仲裁法》規(guī)定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地級市設立了仲裁委員會負責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仲裁,房地產糾紛的當事人當然可以依法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3、訴訟。公司可以將房地產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哪些房產糾紛可以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备鶕鲜鲆?guī)定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產糾紛案件:
1、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和以土地為標的物的土地出讓、轉讓、租賃、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
2、以房屋和土地為標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開發(fā)聯(lián)建、拆遷中的補償安置、聯(lián)營、入股、代理等合同糾紛。
3、與房屋相關聯(lián)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
4、以房屋和土地為標的物的有獎銷售或證書買賣等糾紛。
5、平等主體間的其他以房屋或土地為標的物的糾紛。其中,對下列房地產糾紛應先經有關的行政管理機關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須以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拆遷糾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安置等經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級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公民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林地、林木所有權爭議必須經縣級或鄉(xiāng)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下列三類房地產糾紛案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因落實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糾紛,應由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解決。
2)因政府行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并分合而引起的房產糾紛,一般不予受理。
3)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糾紛,一般不予受理。
房產一般涉及的數額較大,如果您遇到了房產糾紛,最好及時找律師,律師可利用豐富的經驗為解決分歧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使交易繼續(xù)下去,更重要的是他為將來可能產生的訴訟搜集或形成證據。這樣一來,您的權益就會最大限度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