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購書有什么效力?
認購書既然屬于預約,預約是合同的一種,就必須滿足合同的有效要件,即主體合格、權利義務具體確定、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并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有所規(guī)定,即至少應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積、價格等要素,否則就無法構成一個有效的合同。根據(jù)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在房地產(chǎn)預售中,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向購房人提供事先早就擬好的認購書,這一行為在法律上應是預售人向購房人發(fā)出的要約。而一旦購房人對認購書的條款表示接受,并在其上簽署則表明其發(fā)出了承諾,即接受了認購書對其的法律約束力。因此,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一致,認購書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具備了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要件,認購書當然就具有合同的約束力,雙方應當嚴格履行認購書所設定的義務。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認購的商品房的基本位置、面積、價格、意向金等作出了約定,且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也取得了系爭商品房的銷售許可證,使認購書的履行具備了條件。
二、拒絕履行認購書會產(chǎn)生什么法律后果?
雙方在簽訂認購書后,存在購房者拒絕與開發(fā)商簽訂預售合同、開發(fā)商“撕毀”認購書而以更高的價格賣給第三人等兩種可能。由于大多數(shù)認購書主要是通過定金方式約束雙方當事人,因此,若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或者購房人拒絕按照認購書約定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均應依據(jù)定金罰則,違約方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或其應向對方當事人雙倍返還定金。
實踐中,一旦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違反認購書而拒絕訂立商品房預售合同,并違反預約將認購書中約定的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在房價上漲時,其就會從中獲取額外的利益,而該利益的獲得可以說是違法所得。根據(jù)任何人不得從其自身的不法行為中獲得利益的法理,顯然違約方利益的獲得與該法理相違背。而絕大多數(shù)認購書只規(guī)定定金條款,沒有對違約責任及其計算方法予以明確約定。而此時違約方給相對方造成的損失,主要還是房屋價格上漲或下跌所產(chǎn)生的差價。因此,僅僅用定金罰則是無法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如果司法實踐中僅僅按照定金罰則處理該類行為,不僅無法彌補守約方的損失,也會在客觀上不能有效制約違反認購書的惡意行為,不利于鼓勵誠信交易秩序的建立。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從預期利益的角度出發(fā),在一方當事人違反認購書的情形下,應當就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相對方造成預期利益的損失進行賠償,但鑒于雙方僅處于預約階段,購房者未全額支付對價,從利益平衡和公平原則出發(fā),違約方應該就相對方的機會損失進行賠償。對于具體的賠償標準,因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均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權,從制裁違約和平衡利益出發(fā),綜合考慮守約方的履約情況、違約方的過錯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酌情作出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