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售商品房是什么?
預售商品房,俗稱“樓花”,指尚未竣工交付的商品房,是一種特殊的期貨,能否將其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物?抵押權作為一種典型的擔保物權,早在羅馬共和國末期由裁判官所創(chuàng)制。近現代意義的抵押權是在羅馬法與日耳曼法抵押權二者的基礎上,經由中世紀后期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發(fā)達逐漸形成。通過考察抵押權的沿革史,及其未來的發(fā)展趨勢,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抵押權標的物的范圍在不斷擴大。由最初的不動產到不動產物權,如地上權、典權、采礦權、林權等,以至動產也可以有選擇地列入抵押物的范圍。因此,我們對“抵押物必須是完整有形體并具有固定價值”的說法可以提出質疑。預售商品房雖然尚未建成,但法律對預售商品房進行了嚴格的限定。
二、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fā)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贝送?,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梢?,法律已將預售商品房擬制具有所有權形態(tài)的有體物,賦予其獨立財產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