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購書中預約款是否是定金?
商品房認購書中最核心的條款,除了約定了雙方的訂約義務以外,就是關于預約款的約定。那么,預約款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呢?預約款是否就是定金?預約款并不一定就是定金。擔保法解釋第118條規(guī)定,如果沒有約定定金字樣,如果想認定款項的性質為定金,必須通過約定的內容來體現(xiàn)。如果雙方對于預約款的性質沒有做出明確的約定,則不能當然推定預約款就是定金。也就是說,如果商品房認購書沒有約定預約款的性質就是定金,也沒有約定準買受人不在約定的將來時間洽談時預約款不退,開發(fā)商是沒有權利扣留預約款的
二、約定不退條款的預約款是定金嗎?
大家知道,定金合同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另一個方面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兩個方面共同構成了定金作為債權擔保的效力。如果商品房認購書約定了準買受人不來洽談時無權要求返還預約款,就應當推定出賣人默示承諾不履行洽談義務時雙倍返還預約款,此時應認定其性質為定金。因為商品房認購書是雙務合同,在準買受人負有洽談義務的同時,開發(fā)商也負有洽談義務。如果不在法律上做出這種推定,開發(fā)商違約拒絕洽談購房合同時,就無需與準買受人拒絕洽談時失去同樣數(shù)量的金額,這種條款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