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房屋承擔什么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什么是正當理由?
購房人拒絕接收商品房的正當理由為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條件”,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條件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商品房未經(jīng)綜合驗收。
2、商品房明顯存在重大質量瑕疵。即使該商品房已經(jīng)通過綜合驗收,并取得相關證明文書,購房人仍有權拒絕接受房屋,并要求開發(fā)商承擔違約責任?!逗贤ā返谝话偎氖藯l規(guī)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jīng)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