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什么情況可以退房,買房退房的法律依據(jù)有哪些?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
商 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 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 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但該解釋對“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沒有做具體的解釋。
2、2009年《合同法司法解釋二》26條:
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該條是明確規(guī)定了情勢變更原則,雖然沒有明確寫明合同解除的后果,但是從原理上講,情勢變更本質上是一種免責條款,而合同法110條只是免除當事人的履行義務。德國民法規(guī)定,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時,其法律后果是(1)相互返還原物(民法典第346條第1款)和(2)在原物不存在時,價格補償(民法典第346條第2、3款)。因此,如果適用這一原則,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