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售商品房再轉讓有什么變化?
預售商品房再轉讓是債權的移轉,這種移轉只變更預售合同的主體,預售合同的內(nèi)容并不發(fā)生變化,而是由商品房預購人將原預售合同的債權或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使第三人與預售人之間設立新的法律關系。
二、預售商品房有哪些法律性質(zhì)?
預售合同標的物是正在建筑、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其所有權尚未產(chǎn)生。預購方在預售合同履行中,雖交付預購款,但不享有預售商品房的所有權,其轉讓處分的,不是所有權。故預售合同轉讓的性質(zhì),即根據(jù)轉讓時預購人已履行預售合同義務程度的不同,分別是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債權轉讓和權利義務轉讓。預購人已全部履行合同義務所為的轉讓是債權;預購人只部分履行合同義務所為的轉讓,則是權利義務轉讓。
首先,預售合同債權轉讓無須事先征得預售人同意,債的轉讓包括債權轉讓、債務轉讓、權利義務一并轉讓三種情況。我國《合同法》第79條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說明債權人可以不經(jīng)債務人同意而自由處分自己的債權。債務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僅僅為民事義務的承擔者,如果原債權人和新債權人沒有異議,債務人向誰履行義務都是可以的。《合同法》第80條又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币驗閭鶛噢D讓可不必征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債務人不能因債權轉讓而利益受損。同時也便于債務人如期正確履行義務。
其次,預購人沒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前提下所進行的權利義務轉讓,事先應征得預售人同意。因為第一,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chǎn)物,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了解信任程度,尤其是各自的信用程度,往往是達成合同的關鍵因素,這也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中的體現(xiàn)。第二,以預售方的事先同意作為預購人的權利義務轉讓的前提,一方面可以防止預購人借權利義務轉讓逃避債務,另一方面也可保證預售人有機會對受讓人的資信能力、履行能力予以考察,以使原預售合同得以正確履行,從而保護預售方的合法權益,在法律上也可平衡預售人、轉讓人(預購人)的利益。第三,它與我國《民法通則》第91條關于“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另一方的同意”的規(guī)定相符。
再次,預購人沒有履行預售合同的任何義務時,預購人無權轉讓該預售合同,即預售合同中不存在債務轉讓。因為債務轉讓必須征得預售人的同意,預售人不可能同意預購人單純的牟利轉讓;即使不以牟利為目的,預售人對預售合同享有請求解除權,并要求預購人承擔締約上的過失責任,預購人不能通過轉讓預售合同逃避應負的法律責任,同時我國法律嚴禁倒賣合同、買空賣空的行為,更不允許利用預售合同進行變相的期貨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