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原告劉某某、張某某與被告宜昌德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某房地產(chǎn)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4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張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覃小漁、被告德某房地產(chǎn)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樹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張某某向本院提起的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實際裝修價值與約定裝修價值(1500元/平方米)的差價140038.89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裝修費總額30%的違約金64561.5元;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2月28日簽訂《宜昌碧桂園城央壹品認購書》,載明乙方(原告)向甲方(被告)認購物業(yè)東城城鄉(xiāng)統(tǒng)籌發(fā)展試驗區(qū)黃金卡社區(qū)居委會宜昌碧桂園城央壹品9號樓1單元011701(9號樓1單元1701)(YJ140T型)洋房,甲方(被告)在乙方(原告)認購該物業(yè)前,已告知乙方(原告)該物業(yè)雖毛坯出售,但由德某房地產(chǎn)公司統(tǒng)一進行裝修后交給乙方(原告),乙方(原告)應付的裝修費為人民幣215205元。故乙方(原告)自愿同意:在本認購書約定的合同文件簽署之日,乙方(原告)應同時與德某房地產(chǎn)公司簽署《委托裝修合同》。乙方(原告)拒絕簽署的,甲方(被告)有權將認購物業(yè)另行出售,并不予返還乙方(原告)已付的認購定金。2019年1月5日,原、被告簽訂《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委托裝修合同》?!兑瞬猩唐贩抠I賣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出售其開發(fā)建設的商品房碧桂園城央壹品9號樓1單元17層011701號房,該商品房合同約定建筑面積143.47平方米,其中:套內(nèi)建筑面積114.81平方米,分攤共有建筑面積28.66平方米。該商品房為【裝修房】,該房屋裝修標準不超過1500元/平方米,具體由雙方另行約定?!段醒b修合同》確定,乙方(被告)按本合同附件一《裝修內(nèi)容和設備標準》及附件三《裝修合同圖》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甲方(原告)應向乙方(被告)支付的裝修費為人民幣215205元,即被告提供的房屋精裝修的計價方式為原告購買商品房的建筑面積乘以裝修單價(1500元/平方米)(143.47㎡×1500元/㎡=215205元),被告應按每平方米造價1500元進行裝修。原告依約向被告支付全部裝修費并已收房,但驗房后發(fā)現(xiàn)房屋實際裝修單價與被告在《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委托裝修合同》中約定的1500元/平方米的裝修標準存在巨大差距。肉眼可見,包括但不限于對房屋未進行任何裝修改造;墻面、地磚、衛(wèi)生間瓷磚多處空鼓,門框與墻體之間存在明顯裂縫;房內(nèi)飄窗臺面部分突出程度不一,與墻體連接陰角處有明顯縫隙;使用燈具非吸頂燈而是裸露在外的燈泡;特別是客廳新風系統(tǒng),被告移花接木,以“通風系統(tǒng)”當“新風系統(tǒng)”,被告安裝的是按壓式塑料通風口構成的通風系統(tǒng),與普通通風口無差別,而新風系統(tǒng)是由送風系統(tǒng)和排風系統(tǒng)組成的一套獨立空氣處理系統(tǒng),具有凈化、富氧、除醛、除濕等功能。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委托湖北誠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案涉商品房進行裝修造價鑒定,鑒定意見:宜昌碧桂園城央壹品商品房精裝修裝修價格按各戶購房面積計算平均價為654.7元/平方米。通過計算確定案涉商品房的實際裝修價值僅75166.107元,計價方式為原告購買商品房的套內(nèi)建筑面積乘以實際裝修單價(654.7元/平方米)(114.81㎡×654.7元/㎡=75166.107元),28.66㎡的分攤共有建筑面積不屬于《委托裝修合同》附件一<裝修內(nèi)容和設備標準>約定的裝修范圍,原告無需向被告支付該部分面積的裝修費。被告在《宜昌碧桂園城央壹品認購書》中強行要求原告必須將購買的商品房交由其統(tǒng)一進行裝修,否則另行出售原告認購的物業(yè),且不予返還原告已付的認購定金,嚴重違背了平等原則。被告以1500元/平方米的裝修標準向原告收取案涉商品房裝修費215205元,但交付原告的商品房裝修標準卻低于約定裝修標準的一半,嚴重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被告應賠償原告實際裝修價值與約定裝修價值的差價人民幣140038.893元,并根據(jù)公平原則,按照《委托裝修合同》被告對原告違約責任的約定,向原告支付裝修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訴請。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被告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復印件。擬證明原、被告訴訟主體適格。
證據(jù)二:原、被告簽訂的《宜昌碧桂園城央壹品認購書》復印件(碧桂園認購字第YCYLSF20180669號)、原、被告簽訂的《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合同編號:1109129)、原、被告簽訂的《委托裝修合同》復印件。擬證明:1、被告強行要求原告必須將案涉商品房交由其統(tǒng)一進行裝修的事實;2、合同約定案涉商品房的裝修標準為1500元/平方米;3、原告應向被告支付裝修費人民幣215205元。
證據(jù)三:《關于宜昌碧桂園城央壹品商品房精裝修裝修造價的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復印件(誠信工鑒字[2020]YC052號)、證人戴某、周某證言。擬證明案涉商品房實際裝修單價為654.7元/平方米。
證據(jù)四:碧桂園集團通用機打收據(jù)復印件、湖北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復印件。擬證明原告已依約向被告支付全部裝修費。
證據(jù)五:宜昌市三峽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復印件。擬證明湖北誠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的6套涉訴房屋系公證處從100套房屋中隨機抽取,并已進行證據(jù)保全。
證據(jù)六:江門市金羚排氣扇制造有限公司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報告復印件、格力品牌新風除霾機介紹單復印件、德國威能品牌新風系統(tǒng)介紹單復印件、被告安裝在已證據(jù)保全的涉訴房屋9-1-1701中新風系統(tǒng)的進風口和出風口現(xiàn)場圖片復印件。擬證明被告向原告承諾安裝客廳新風系統(tǒng),但實際裝修狀況與雙方約定嚴重不符,被告違約的事實。
證據(jù)七:類案檢索報告。擬證明原告訴被告合同糾紛案與黎勁濤訴佛山市高明富逸灣實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鄭梅訴富力南京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等屬類案。
被告德某房地產(chǎn)公司辯稱,第一、裝修款是雙方約定的案涉商品房總價款組成部分,只不過是以裝修費名義支付,并非是對應案涉商品房實際裝修價格。因此,原告訴請答辯人返還約定裝修款與實際裝修價格的價差,不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其訴請應依法駁回。證據(jù)和理由如下:1.《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六條約定的單價僅為毛坯房單價和總價;第三條約定交付的房屋是裝修房而非毛坯房,《委托裝修合同》第二條第2項約定“甲乙雙方一致確認,本條約定的裝修價款為固定總價款,甲乙雙方不因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與產(chǎn)權登記面積存在差異辦理退款手續(xù)”、第七條第1項約定“甲方明確知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委托乙方對該商品房進行裝修的內(nèi)容和標準,自愿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金額的裝修費給乙方作為裝修對價,甲方對此沒有異議”、第七條第4項約定“本合同生效后,如買賣合同因法定或約定解除的,本合同于買賣合同解除的同時解除”,前述內(nèi)容表明,雙方約定的房屋總價款即實際成交價格為《委托裝修合同》約定裝修款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毛坯價之和,裝修款是房屋總價的組成部分而非對應案涉商品房的實際裝修價格。2.原告在《承諾書》中明確表示,“本人購買該商品房前經(jīng)貴司告知已充分知悉,因當?shù)卣迌r的原因,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價款明顯低于甲乙雙方對該商品房達成的實際交易價格,故為實現(xiàn)本人購買該商品房目的,本人自愿同意將超過政府備案部分的購房款進行拆分,并以裝修費名義支付,即該商品房的實際成交價格為買賣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以及《委托裝修合同》約定的本人應付費用的總額。本人是在充分知悉該商品房的裝修內(nèi)容以及總房價款實際構成的前提下自愿購買該商品房。故本人承諾購買該商品房后,不就該商品房的任何價格問題(包括但不限于該房屋的裝修價值低于合同約定的裝修費)向貴司主張任何權利或其他要求”?!冻兄Z書》內(nèi)容表明,原告對于約定裝修費屬于房屋總價款組成部分的事實是明知的。故原告的訴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3.通過《商品房買賣合同》《委托裝修合同》對商品房進行拆分銷售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有效。合同的效力在貴院(2020)鄂0506民初615號、617號、618號民事判決中已經(jīng)得到確認,本案應予遵循。第二、原告在其訴狀訴稱的裝修質(zhì)量問題屬于另一種法律關系,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并無關聯(lián),既非本案的審理范圍,也非本案中能夠解決的問題。理由如下:《委托裝修合同》第四條約定“該房屋的裝修在交付使用時如存在屬工程保修范圍的質(zhì)量問題,甲方有權要求保修或修復,乙方應承擔保修、修復責任”;《委托裝修合同》附件二質(zhì)量保證書備注(1)約定“保修期內(nèi),在正常使用情況下,發(fā)生上述項目的質(zhì)量問題,由出賣人負責保修”,根據(jù)前述約定,若確實存在裝修質(zhì)量問題且出賣人又拒絕履行保修義務的情況,原告可另行起訴主張權利。綜上,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被告德某房地產(chǎn)公司為支持其答辯意見,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被告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被告的公司登記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證據(jù)二:《商品房買賣合同》、《委托裝修合同》。擬證明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交付的標的物為商品房裝修房而非毛坯房,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價款僅為商品房毛坯房價款;《委托裝修合同》依附于《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獨立存在;約定的裝修金額為固定總價款系商品房裝修對價而非是對應商品房的實際裝修價格;原被告均同意不因約定面積與產(chǎn)權登記面積存在差異而補或退裝修款;
證據(jù)三:《承諾書》。擬證明雙方約定的案涉商品房實際成交價格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毛坯房價格與《委托裝修合同》約定的裝修款金額之和;原告為實現(xiàn)購房目的,將部分購房款以裝修費的名義支付給被告;原告承諾不就案涉商品房的裝修價值低于合同約定的裝修費向被告主張任何權力,原告訴請被告返還約定裝修款與實際裝修價格的價差是缺乏誠信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證據(jù)四:夷陵區(qū)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備案表。擬證明對商品房總價款進行拆分銷售取得了主管部門備案許可。
證據(jù)五:宜昌市夷陵區(qū)人民法院(2020)鄂0506民初615號、617號、618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生效判決認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委托裝修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執(zhí)行規(guī)定情形,屬有效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生效判決支持了被告要求業(yè)主支付約定裝修款的訴訟請求,若本案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將導致同一法院的判決沖突。
證據(jù)六:最高院關于統(tǒng)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指導意見(試行)。擬證明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2017)蘇01民再1號、3號至19號判決屬于其他地方法院的判決,不屬于應當進行類案檢索的范圍,本案無適用參考性。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被告對原告提交證據(jù)質(zhì)證意見: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被告不持異議,但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二、證據(jù)三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四、證據(jù)五請求法庭根據(jù)相關證據(jù)材料進行審核認定;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六的合法性及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七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原告對被告提交證據(jù)質(zhì)證意見:對于被告提交的證據(jù)一無異議;對被告提交證據(jù)二證明目的有異議;對證據(jù)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對被告提交的證據(jù)四證明目的有異議;對證據(jù)五、證據(jù)六關聯(lián)性有異議。本院審查認為,對原被告所提交的證據(jù)的真實性均可以認定,但對證據(jù)能否證明各自所主張的證明目的,本院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在案件事實及本院認為進行綜合認定。
綜上,對于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
(一)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于2018年12月28日簽訂《宜昌碧桂園城央壹品認購書》(碧桂園認購字第YCYLSF20180669號),載明乙方向甲方認購物業(yè)東城城鄉(xiāng)統(tǒng)籌發(fā)展試驗區(qū)黃金卡社區(qū)居委會宜昌碧桂園城央壹品9號樓1單元011701(9號樓1單元1701)(YJ140T型)洋房,認購價918238元,甲方在乙方認購該物業(yè)前,已告知乙方該物業(yè)雖毛坯出售,但由德某房地產(chǎn)公司統(tǒng)一進行裝修后交給乙方,乙方應付的裝修費為人民幣215205元。故乙方自愿同意:在本認購書約定的合同文件簽署之日,乙方應同時與德某房地產(chǎn)公司簽署《委托裝修合同》。乙方(原告)拒絕簽署的,甲方(被告)有權將認購物業(yè)另行出售,并不予返還乙方(原告)已付的認購定金。
(二)2018年12月28日,原告作為買受人,被告德某房地產(chǎn)公司作為出賣人,簽訂了《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購買出賣人開發(fā)建設的位于夷陵區(qū)東城試驗區(qū)黃金卡社區(qū)碧桂園城央壹品9號樓1單元17層011701房,房屋建筑面積143.47㎡、套內(nèi)面積114.81㎡、分攤共有建筑面積28.66㎡、該商品房為裝修房該房屋裝修標準不超過1500元/平方米、每平方米單價6400.21元,總金額918238元(不含裝修款),房屋交付時間為2020年5月5日前。該合同還約定了其他責任條款。同日,劉某某、張某某作為甲方,德某房地產(chǎn)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委托裝修合同》,該合同第一條約定: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委托乙方對宜昌碧桂園城央壹品9號樓1單元011701商品房一套進行裝修,并一致確認乙方按本合同附件一《裝修內(nèi)容和設備標準》及附件三《裝修合同圖》對該房屋進行裝修裝飾。第二條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裝修費為人民幣215205元;甲乙雙方一致確認,本條約定的裝修價款為固定總價款,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不因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與產(chǎn)權登記面積存在差異辦理退補差手續(xù);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已充分了解裝修費用及裝修內(nèi)容,對本合同約定的裝修標準、用材及設備等表示認可,乙方尋找本合同附件一約定的裝修標準完成裝修并交付。第七條約定:甲方明確知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委托乙方對該商品房進行裝修的內(nèi)容和標準,自愿支付本合同第二條約定金額的裝修費給乙方作為裝修對價,甲方對此沒有異議。
在合同簽訂時,原告給被告出具了《承諾書》,承諾:本人與貴司于2018年12月28日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附件、附錄,本人同時簽署該商品房《委托裝修合同》。本人在購買該商品房前經(jīng)貴司告知已充分知悉:因當?shù)卣迌r原因,買賣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明顯低于甲乙雙方對該商品房達成的實際交易價格。故為實現(xiàn)本人購買該商品房的目的,本人自愿同意將超過政府備案部分的購房款進行拆分,并以裝修費名義進行支付,即該商品房的實際成交價格為買賣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以及《委托裝修合同》約定的本人應付費用的總額。本人是在充分知悉該商品房的裝修內(nèi)容以及總房價款實際構成的前提下自愿購買該商品房。故本人承諾購買該商品房后,不就該商品房的任何價格問題(包括但不限于該房屋的裝修價值低于合同約定的裝修費)向貴司主張任何權利或者其他要求。在《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委托裝修合同》簽訂后,原告支付了購房款和裝修款。
(三)2020年7月,案涉房屋已交付。原告認為所購買裝修造價低于1500元/平方米,原告等100戶業(yè)主委托湖北誠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宜昌碧桂園城央壹品商品房精裝修裝修造價進行了鑒定,湖北誠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出具了誠信工鑒字【2020】YC052號《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宜昌碧桂園城央商品房精裝修裝修價格按各戶購房面積計算平均價為654.7元/平方米。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張某某與被告德某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的《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委托裝修合同》均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劉某某、張某某與德某房地產(chǎn)公司簽訂的《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該商品房為裝修房,該房屋裝修標準不超過1500元/平方米,具體由雙方另行約定。進而雙方在同日簽訂《委托裝修合同》,對劉某某、張某某所購房屋的裝飾、設計標準進行了具體約定,《委托裝修合同》是《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是對《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段醒b修合同》中約定的裝修價款為“固定總價款”實際屬于精裝修房屋價款的一部分。同時原告給德某房地產(chǎn)公司《承諾書》亦明確載明:“該商品房的實際成交價格為買賣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以及《委托裝修合同》約定的本人應付費用的總額。本人是在充分知悉該商品房的裝修內(nèi)容以及總房價款實際構成的前提下自愿購買該商品房。故本人承諾購買該商品房后,不就該商品房的任何價格問題(包括但不限于該房屋的裝修價值低于合同約定的裝修費)向貴司主張任何權利或者其他要求”??梢姡尜彿繒r已知曉并接受購買的系精裝修房屋、購房款分兩部分支付的事實,對房屋的裝修標準也予認可。原告主張德某房地產(chǎn)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交付房屋,應按鑒定結論退賠。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即便《委托裝修合同》約定的固定總價超出合同約定及實際裝修標準的價值,基于《宜昌市商品房買賣合同》、《委托裝修合同》的整體性,亦應當認定該固定總價款系涉案精裝修商品房價款的一部分,如房屋裝修存在質(zhì)量問題,原告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要求德某房地產(chǎn)公司采取整改、修復等方式解決質(zhì)量問題,而非徑自要求按照鑒定結論退賠。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告提出的德某房地產(chǎn)公司裝修價款與實際裝修標準不符,請求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劉某某、張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370元,減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劉某某、張某某承擔。
二O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