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按約定交房,租賃合同是否自動終止
王某稱:2013年6月25日,王、李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合同簽訂后,王某依約向李某支付定金1950000元,并開始籌備房屋裝修及服裝經(jīng)營備貨等事宜,分別于2013年7月1日、7月3日,同他人簽訂裝修合同及多份服裝訂貨合同,并支付對方定金合計2123181元。后,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屆至,但李某未履行交房義務。經(jīng)王某多次催告,李某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
法院判決: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王某主張解除王、李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因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自行終止,無再行解除之必要;王某主張賠償其損失2123181元,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難以支持。判決如下:李某象山美利百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王某1950000元及利息損失(自2013年8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
律師說法:本案應如何繼續(xù)履行
王、李某應依據(jù)何份房屋租賃合同履約?李某在履約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約,應否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首先,本案中,案涉租賃物系南門村所有,李某與其簽訂租賃合同,租期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4年5月27日。王、李某于2013年6月25日簽訂租期為五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在租期僅剩一年的情形下,李某承諾租賃五年的房屋,勢必要與南門村續(xù)簽房屋租賃合同,故李某在王、李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附解除條件符合常理。故王、李某應依照李某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履約。
其次,王、李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附解除條件合同,根據(jù)約定:本合同簽訂并生效后,如甲方在2013年8月1日前未與房東(南門村)續(xù)簽租賃合同,合同自行終止,雙方互不負違約責任,定金和租金王額返還。現(xiàn)解除條件已成就,李某也于2013年8月1日前通知王某,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自行終止,李某繼續(xù)占有王某預付的1950000元款項無合法依據(jù),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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