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未足額支付租金,租賃合同是否單方解除
王某稱:林某與王某簽訂的上述《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林某長時間違反合同約定,不能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導致王某與林某簽訂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鑒于此,為維護王某合法權(quán)益,王某依法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系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王某與林某、林二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nèi)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并且已經(jīng)實際履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林某也作為承租人參與簽訂《關于租金的減免協(xié)議》作為合同附件三,故林某應與林二共同承擔合同義務。林某主張其不是本案的當事人,已經(jīng)退出租賃合同。
律師說法:是否解除租賃合同
那么,如何認定本案的違約責任?
首先,王某要求解除與林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林某也表示同意解除,雙方達成了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及其附件的合意,應予準許。其與林某之間的合同僅僅是調(diào)整其與林某之間的內(nèi)部關系,不能成為其有效抗辯其與王某的合同義務的條件。合同履行過程中,林某從2014年8月開始拖欠租金,經(jīng)王某多次催收,但至王某起訴時均未履行,林某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違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其次,王某依據(jù)《房屋租賃合同》第八條第(四)款向林某發(fā)出解除合同通知并經(jīng)林某簽收,故王某訴請確認涉案《房屋租賃合同》已于2016年12月12日解除,于法有據(jù),且林某答辯也同意解除合同。因此,合同解除后,林某應當根據(jù)合同約定,將房屋及所承租的設施設備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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