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公司破產(chǎn)管理人主張買賣無效,調解書是否侵犯買受人權益
蔡某稱:2009年1月22日,其與A公司簽訂購買B廣場303、304室。此后,A公司被法院裁定破產(chǎn)。破產(chǎn)管理人于2010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雙方訂立的合同無效,2010年10月23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確認待303、304室房屋對外拍賣后,該房屋內裝飾裝潢價款歸蔡某所有。2013年10月,蔡某得知A公司破產(chǎn)管理人已經(jīng)將該兩處房屋裝飾裝潢價款調解給姚某和曾某。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008年8月,曾某與A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合伙B休閑會所,隨后即對B休閑會所使用的301室、302室、303室、304室進行裝修,至2008年底B休閑會所開始營業(yè)。蔡某2009年1月22日與A公司簽訂303、304室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該房屋裝飾裝潢已經(jīng)完成。蔡某并未實際占有使用該房屋。綜上,54號調解書沒有損害蔡某的民事權益。蔡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蔡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侵犯其權益
那么,本案中調解書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并分配其歸屬的行為是否有效?
首先,根據(jù)46號調解書的內容,確定了蔡某等人與A公司之間是借款合同關系,而非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蔡某等人與A公司之間簽訂的17套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由A公司管理人予以收回,同時也確認了蔡某等人的債權數(shù)額。該46號調解書第四條中“被告添附在房屋上的裝飾裝潢部分”,是指蔡某等人在占有使用B廣場十多套房屋中自己添附的裝飾裝潢部分,
其次,而蔡某不能證明其對303、304室房屋有添附行為。蔡某稱其購買該房屋的價格為5500元每平方米,高于當時市場價3600元每平方米,其購房價款中包含裝飾裝潢部分,該說法也證明了其對303室、304室沒有添附行為,因蔡某與A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因此303、304室房屋的裝飾裝潢部分不應歸蔡某所有,該部分裝飾裝潢價值應歸曾某和姚某所有。
因此,本案中調解書并未侵犯買受人的利益,應該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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