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簽訂認購意向書后,開發(fā)商毀約怎么辦
仲某稱:2002年7月12日,仲某與A公司簽訂了《金軒大邸商鋪認購意向書》,約定仲某向A公司支付2000元意向金后即取得A公司所開發(fā)的小區(qū)金軒大邸商鋪的優(yōu)先認購權,此后,仲某按照約定支付了意向金,但A公司對外發(fā)售商鋪時未通知仲某前來認購。仲某得知A公司已經對外發(fā)售商鋪立即同A公司交涉,A公司以樓價上漲為由拒絕與仲某簽訂正式買賣合同。A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的約定。
法院判決:意向書合法有效
關于涉案意向書是否有效的問題。根據本案事實,涉案意向書是在原、A公司雙方均對A公司能夠合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書有合理的預期的情形下,對此外,本案的事實是A公司最終取得了相關開發(fā)及銷售房產的許可,也進行了對涉案商鋪的實際銷售,因此,A公司的該項抗辯理由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認定仲某與A公司簽訂的涉案意向書合法有效。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意向書的性質
那么,本案中的意向書屬于什么法律性質?是否有效?意向金是否屬于定金?
首先,雙方初步確認交易金軒大邸商鋪的有關事宜,從而對雙方在金軒大邸商鋪正式認購時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達成了合意。其主要內容是對將來進行房屋買賣的預先約定,因此,涉案意向書不是通常意義的“意向書”,而具有預約合同的性質。
其次,原、A公司將來簽訂房屋預售合同的預先約定,涉案意向書并非預售合同,法律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強制性規(guī)定并不適用于預約合同。即使A公司出于種種原因最終沒有取得相關許可,也不因此導致對預約合同本身效力的否定。
最后,本案中A公司雖然實際收取了仲某的2000元意向金,但雙方在涉案意向書中約定的是“未在約定期限內認購的,則視同放棄優(yōu)先認購權,已支付的購房意向金將無息退還?!睆脑?、A公司雙方的上述約定看,涉案意向金顯然不符合定金的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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