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開發(fā)商逾期交房,購房者應如何實現(xiàn)自己權利
周某、于某稱:兩人與A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現(xiàn)兩人已經(jīng)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合計人民幣5162730元,但至今仍未能依據(jù)合同約定書面正式通知兩人交房,也未依約交付并代辦土地、房屋權屬證書,致使兩人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且在2013年9月23日,兩人與相關工作人員一同勘查房屋,工作人員自檢并出具書面說明確認房屋存在33處質(zhì)量問題,并作出了維修及交房時間承諾,但至今未履行該承諾。根據(jù)《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的行為實屬根本違約。
法院判決:應當承擔逾期交付的違約責任
本案中,二人與A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是否構成違約
那么,本案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認定違約后應對兩人承擔何種責任?
首先,雙方事實上認可涉案房屋尚未具備交付條件,該房屋亦未實際轉(zhuǎn)移給兩人方占有使用。同時,依據(jù)二人在該《雙方同意書》上的承諾“本人承諾愿意在2013年6月30前將X幢X號作為A公司工程部辦公使用待期滿后于2013年7月1日將房屋鑰匙等相關物料重新交接,如不能如期交付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條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來處理,房屋內(nèi)部恢復合同交房標準,特此承諾”,可推斷出兩人方同意將涉案房屋延遲至2013年7月1日交付。綜合分析上述情況,尚未依照約定將涉案房屋交付給兩人方,故的逾期交付行為已構成違約。
其次,從雙方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來看,二人與之間關于逾期交房和交付房地產(chǎn)權屬證書的違約金約定更具懲罰性質(zhì)(懲罰性違約金),換言之,是合同雙方對于違約所約定的一種制裁。二人已按照合同約定將購房款5162730元全部支付給,為防止怠于履行其合同義務,敦促其及時履行交付房屋和交付房地產(chǎn)權屬證書的義務,違約金仍應按照合同約定計算。
最后,本案中開發(fā)商逾期交房構成違約,應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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