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本案能否認定買受人已足額支付購房款
2011年7月20日,雙方簽訂了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后,由于案涉房屋一直未被驗收,且A公司與劉某簽訂合同前已將房屋抵押給銀行,導致A公司遲遲未按合同約定向劉某交付房屋及辦理權屬登記手續(xù)。經劉某多次催索后,A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向劉某交付了房屋,但至今未辦理抵押注銷登記和產權登記。A公司遲延交付房屋及辦理產權登記是惡意違約行為,除應繼續(xù)為劉某辦理產權登記、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劉某可得利益損失。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在本案中,劉某除提交三份收款收據外,并未向法院提供其他購房款項實際支付的證據。在劉某未能就其實際付款情況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的情況下,不能直接認定劉某已經實際、足額支付了高達2200萬元的購房款項,對此,應由劉某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不能認定劉某與A公司之間存在真實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綜上,現劉某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要求A公司協(xié)助辦理產權登記手續(xù)、承擔逾期交房違約金及遲延辦理產權登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均不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予以支持。據此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能否認定劉某已實際支付購房款
劉某、A公司雙方雖簽訂了案涉《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但從劉某提供的三份收款收據來看,劉某主張的三次交付房款的時間均早于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如果劉某主張和收款收據所記載的付款時間是真實的,那么劉某是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簽訂之前就已經向開發(fā)商金額支付了2200萬元的購房款,這并不符合一般商品房買賣的基本流程和交易習慣。而且,通常情況下,涉及到高達2200萬元的大額購房款項,購房人應當能夠謹慎保留并提供購房款支付往來的銀行匯款憑證或其他相關憑據,以充分證明其實際向開發(fā)商交付了合同約定的購房款項,從而確保自己的合同權利和合法利益能夠得到確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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