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買受人串通代理人改變付款方式,是否應賠償損失
李某請求:判令陳某、姜某、王某、A公司連帶支付李某逾期付款利息損失5632740.93元(以801.032萬元為基數(shù),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自2005年2月24日計算至2015年9月17日);判令陳某、姜某、王某、A公司連帶支付李某違約金25831030.7元(以995.032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的標準自2005年2月24日計算至2015年9月17日)。
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李某將本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quán)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交付給陳某;陳某于李某將房屋所有權(quán)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交給自己后九十日內(nèi)分三次向李某支付房款801.032萬元。由于陳某拿到房屋所有權(quán)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時間為2015年8月31日,在此之前,陳某已經(jīng)支付了全部剩余房款。故陳某不存在違約行為,不應承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違約金的民事責任。其次,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王某、姜某、A公司并非案涉《房產(chǎn)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不應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李某請求王某、姜某、A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李某主張姜某、王某與陳某串通,擅自改變《委托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造成李某巨額損失?!段泻贤穼?、王某履行受托事務即代李某出售房產(chǎn)簽訂買賣合同,并未作出有關付款及交房順序的具體限定,反而確定了姜某、王某享有全權(quán)代理的權(quán)利。雖然李某在知曉姜某、王某與陳某簽訂案涉《房產(chǎn)買賣合同》后對該買賣合同中的相應條款提出異議,但僅憑異議并不能證明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存在過錯,更不能證明姜某、王某與陳某在簽訂合同中存在惡意串通行為。因此,李某在本案中向姜某、王某提出賠償損失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就A公司而言,其并非案涉《房產(chǎn)買賣合同》的當事人,與李某不存在合同關系。A公司向陳某購買案涉房產(chǎn)的行為與李某主張的損失并無直接關聯(lián),對李某向A公司主張賠償?shù)恼埱蟛挥柚С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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