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開發(fā)商擅自在房屋四周開通地下通道,能否解除合同
2012年12月25日,A銀行與B公司通過網簽的形式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依據該合同A銀行購買了由B公司開發(fā)建設的房屋。合同約定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交付時間為20l3年1月30日。房款的交付為開發(fā)商取得五證時繳30%,驗收合格后交付55%,剩余15%余款于兩證辦完后一次性付清。A銀行請求: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B公司返還A銀行已付購房款800萬元,并判令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賠償利息損失343333.30元。
法院判決:構成違約
B公司在房屋建成并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未征得買受人A銀行同意,且在合同及附件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擅自將買賣商品房的三面即北面、西面、南面開通了地下通道,致使雙方所簽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或不能全面實現,其行為存在過錯,構成違約。。
律師說法:能否解除買賣合同
本案所涉合同合法成立后,A銀行作為商品房的買受人依約履行合同約定義務,即主要是付款義務。A銀行于2012年12月11日、2013年5月8日共支付購房款800萬元,剩余1999360元末付。B公司依據合同約定完成房屋開發(fā)并辦理了相關開發(fā)手續(xù),且于2013年7月8日為A銀行辦理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等手續(xù),基本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但在所涉房屋交付前,B公司于2013年9月在A銀行所購的房屋外北面、西面、南面開通了三處地下室通道,致使A銀行拒絕領受所涉房屋且不再履行交付購房款的義務,導致雙方所簽合同至今再未履行。雙方所簽合同附件四雖沒有任何約定,但并不表示雙方在履約時可以隨意改變設計及周圍環(huán)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致使所涉房屋失去或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就本案而言,B公司將本案所涉房屋辦理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后的二個月,即在交付A銀行房屋前,將本案所涉房屋的北面、西面、南面開通了地下室通道。作為買受人的A銀行,其所買受的房屋在將來使用時面對的是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三面均有地下室通道,嚴重影響銀行的正常經營活動及在公眾中的形象,甚至對銀行自身及辦理銀行業(yè)務公眾的安全有一定影響。
以上就是關于開發(fā)商擅自在房屋四周開通地下通道,能否解除合同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