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租金上漲房東漲房租 為求利益房東要求解除合同
張三與李四簽訂了為期10年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房子年租金為3萬元,張三須于每年12月1日將房租交齊。合同履行到第五年時,隨著房價上漲,租金一路飆升到每年5萬元。李四遂提出漲房租,與張三交涉無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雙方交易的合同基礎已經發(fā)生變化,屬于情勢變更,要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
法院判決:駁回李四的訴訟請求 判決合同不得解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三與李四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自愿平等,系真實意思表示,屬于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因為房價調控,供需的影響,房價及租金一路上漲,屬于正常的商業(yè)風險范圍,并不屬于情勢變更,故判決駁回李四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情勢變更不同于商業(yè)風險 慎用情勢變更解除合同
1.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fā)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xù)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2.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須有情勢變更之事實;情勢變更須發(fā)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終止之前;情勢變更須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的,且有不可預見之性質;因情勢變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
3.情勢的變動不同于正常的商業(yè)風險。情勢變更屬于作為合同成立的基礎環(huán)境發(fā)生了異常變動,所造成的風險屬于意外的風險,比如物價飛漲,匯率大幅度變化;而商業(yè)風險屬于從事商業(yè)活動所固有的風險,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的變化未達到異常的程度,一般的市場供求變化、價格漲落等屬于此類。
4.法院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 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正確適用<合同法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確需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法院一般慎用情勢變更原則。
本案中,李四因為房價上漲就認為屬于情勢變更可以解除合同,顯然混淆了與商業(yè)風險的區(qū)別,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履行房屋租賃合同時,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盡可能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