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借款到期未還 銀行起訴要求還款行使抵押權
2009年,A公司分兩次從某銀行貸款共計750萬元,借款期限為2009年12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1日。B公司以自有兩套房子為該借款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抵押擔保期間自設定抵押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止。借款到期后,A公司并未履行還款責任。2017年8月19日,某銀行將A公司和B公司訴至法院,主張相關債權及抵押權。
法院判決:抵押權已消滅 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抵押權糾紛。案涉房屋及土地的抵押權因未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而歸于消滅。判決駁回某銀行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未行使抵押權 抵押權可確認消滅
1.訴訟時效一般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而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不宜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2.依據《物權法》202條的規(guī)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3.債權的訴訟時效,依據《民法總則》第188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本案中,某銀行在2010年12月2日至2017年8月19日長達7年間未主張抵押權,而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主債權于2013年11月30日就已經消滅。某銀行無權在2017年再主張抵押權。
由于房產抵押交易復雜,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前,應詳細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必要時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盡可能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