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房產商未取得許可證,擅自出租能否解約
鄭某、A公司、B公司稱,知C公司違法出租三層夾層和四層違建房屋,被城管、消防認定為違法后,未采取補救措施,在免租期未滿前,既函告《補充協(xié)議》無效,又要求申請人幫其補交地價款以解決違建問題,同時,因租賃面積銳減致重新裝修等成本加大,雙方就此協(xié)商中,知C公司即起訴解除合同,其行為構成根本性違約。鄭某、A公司、B公司對合同部分無效及造成的損失沒有過錯,由于承租面積銳減,鄭某、A公司、B公司享有不安抗辯權,因此,鄭某、A公司、B公司不應承擔遲交租金的責任,且有權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以減少損失,知C公司應賠償因此給鄭某、A公司、B公司造成的裝修損失、退還50萬元裝修補償金、違建部分的租金、押金,承擔消防罰款。
法院判決:雙方均有過錯
本案知本大廈三層夾層和四層至今無房產證,知C公司未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取得規(guī)劃、建筑部門的相關許可,其提供的國土和房管部門函件亦表明,該房產合法使用的前提是必須取得相關行政部門的審批許可。知C公司明知該部分面積不得出租仍提供給鄭某使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無權收取該部分面積的租金并承擔相應過錯。鄭某輕信知C公司稱正在補辦房產證的承諾,明知部分房屋無房產證仍承租,亦有過錯。因此,知C公司、鄭某應對《補充協(xié)議》中涉及該部分面積的內容無效和因此導致的損失各負擔50%的責任。鄭某等人稱出租上述房屋的責任應由知C公司一方承擔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是否能解除合同
根據《知本大廈裙樓租賃合同》第四條規(guī)定,鄭某應于每月六日前將經營項目總營業(yè)額的9.8%作為扣點提成管理費,支付至知C公司指定賬戶,如鄭某故意隱瞞營業(yè)額或拒絕知C公司按約定方式進行財務監(jiān)管,少交或不按期繳納,應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知C公司并有權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上述合同內容系雙方自愿達成,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根據約定,知C公司收取的營業(yè)扣點提成管理費按實際試營業(yè)或開業(yè)日期起計算,2007年12月29日,鄭某開辦的水都休閑中心試營業(yè),但鄭某及其經營的A公司至今未向知C公司報送財務報表、通報經營收入,也未按約定向知C公司支付扣點提成管理費,據此,雙方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成就,知C公司有權行使解除權。鄭某等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并以租賃面積銳減成本加大、以及扣點提成的約定違反地方法規(guī)規(guī)定,要求予以廢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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